这笔补贴应当确认收入吗——沪市一起案例研究(2)
2017-08-13 01:54
导读:IAS20将政府补助分为两种类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定义为“指基于以下基本条件的补助:有资格取得
IAS20将政府补助分为两种类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定义为“指基于以下基本条件的补助:有资格取得补助的企业,必须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资产。还可能有附加条件,如限制资产的类型或位置,以及取得或占用这些资产的期间”;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相对应的其他政府补助就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者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包括按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补助,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列报,要么把补助作为递延收益,要么在确定资产账面金额时将补助额扣除。”但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益表内通常作为一个贷项单列,或者在诸如‘其他收益’的一般项目中反映。也可以采用另外一种方法,即报告有关费用项目时将其扣除。”显然,由于政府补助的类型不一样,其会计处理遵循的原则也不一样。由于资产的获取意味着将来必定有预期的支出,其会计处理适用原则一;而单纯地获得政府的无偿的好处,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在当前列报,适用原则二。
我们可以来看这个案例。HY股份获得了2370万的政府现金补助,如果仅从其形式上看似乎是政府的一种单纯政策优惠,可以确认为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从而可以计入当前损益。但是这笔收入并不是无偿的,首先是HY股份购买了当地的一块土地,属于进行投资的范畴;其次是并购了当地的一个包袱企业,其承诺的接收全部职工的义务将几乎在苏州HY农用生物化学品有限公司(W农集团改组后的企业)的整个存续期都将存在,这将是一笔巨大的支出。完全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定义“有资格取得补助的企业,必须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资产”。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这笔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应当遵循原则一,要么把该笔补助作为递延收益,要么在确定资产账面金额时将补助额扣除。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境外事务所选择了递延收益的处理,并在会计报表注释中进行了话语不多但分量十足的披露。而且我们也不得不佩服该事务所的勇气——HY股份在1999年刚更换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三、导致处理不同的根源及对我们的启示
那么HY股份为什么即使在年报中披露A、B股重大差异情况下,仍作了将补贴收入直接计入当期的会计处理?就因为配股10%的“生命线”。由于国内的配股的成本远低于其他筹资方式,各上市公司都想方设法获得配股权,地方政府也往往给当地上市公司以配合。该案例中的HY股份正是出于配股的考虑,它在2000年8月进行了配股,并在2001年6月,临时董事会决议增发B股不超过10000万股。经过,如果没有这笔补贴收入,HY股份2000年的摊薄后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就不会是8.58%和12.14%,而是6.92%和9.79%,配股申请能否通过就该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将完全归咎于境内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也是不公平的,从会计行为所依赖的制度和准则体系上来看,国内对于政府补助主要在“补贴收入”科目反映,而这个科目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定义,加大了会计处理的随意性,加之往往有地方政府红头文件的支持,上市公司便将其视为进行盈余管理非常方便的工具,公司净利润随之受到很大的。
财政部于1995年9月27日发布了《会计准则第x号——捐赠和政府援助(征求意见稿)》,对政府补助的认定为“因从事特定项目”和“其他政府补助”。这样的分类过于笼统,已经不能适应现在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的实际行为。在当前证券市场配股制度刚性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对政府补助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