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成因分析及对策
2017-08-15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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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其目的是保证所有相关的信息得到最公平的披露,减少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的运作透明度,保护股东的利益。 但近期我国证券市场的虚假会计信息披露事件层出不穷,这给资本市场、投资者以及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严重损失,上市公司的公信力降到了低谷。目前,中国股市进入了“信誉短缺”时代,中国会计市场承受着“信誉危机”的灾难。正因为如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问题已经成为会计界、法律界和关系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社会各阶层致力解决的燃眉之急。 会计的首要目标是要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需要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相应的决策。而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却并不尽如人意,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股东配股、终止其股票上市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文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使得上市公司产生了追逐账面利润、操纵盈利的动机。具体表现在:企业出于利益机制驱动,把成本费用作为调节利润的主要手段,为了达到少上交利税的目的,人为地加大成本费用,采用多提多摊等手法,把本不该列入本期的成本费用列入本期;企业还在收入和收益上做手脚,该冲减的收入不冲减,把销货退回应冲减销售收入的仍作本期销售处理。 (3)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 比起虚增利润,上市公司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似乎有着更多更复杂的动机,比如虚假的报表,让投资者的决策产生失误。 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定的时间规定,及时披露会计信息,但一些公司却不在第一时间及时披露。这不仅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 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违规、随意。诸如报喜不报忧;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严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略,无法进行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与公司相关的市场竞争、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化、营销策略、宏观产业政策揭示得不完全,或根本就不披露。 利益驱动是导致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根本原因。首先是上市的诱惑。在银行业被大量的呆账、坏账牢牢困住时,证券市场的建立为处于严重“缺血”状态下的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空间和渠道。在众多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中,有多家公司基于包装上市的目的,或者利用各种手段虚增利润,或者制造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进行虚假陈述,发布误导性信息;其次是配股的诱惑。上市公司对货币资金的需要是持续的,为了获得配股以达到规模扩张的目的,往往不惜包装会计数据,披露虚假信息。三是特别处理及摘牌的威胁。我国对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住“圈钱”机器,有些公司大搞包装,玩弄披露游戏。四是私利诱惑。公司有些高层管理人员为了某种
政治目的用公司的金钱行贿官员,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司的财产或挥霍、隐匿账外资金而损害公司的行为。 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是理性的,是利弊权衡的结果,是成本效益比较的结果,即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信息披露违规给上市公司带来的收益若大于由此所致的成本,上市公司就会选择违规行为;反之上市公司则会依法披露信息。谴责公告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带来的成本范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类:一是直接成本,如公开致歉、诉讼成本等。“对于敢冒被公开谴责之险而违规的上市公司早就对即使‘东窗事发’的后果了然于胸:他们早就摸透了监管方‘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处罚原则(张旭明,《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5.)”。遭受谴责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他们的实际利益,因此无所顾忌。二是机会成本,如被公开谴责达到一定次数将限制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权利和披露信息可能导致的竞争成本的提高;2002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作为增发新股的条件。这样,再融资资格就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机会成本,增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威慑力。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外部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只是表面现象,其实质是广大流通股股东与控股非流通股的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该通知主要是对大股东的行为做出约束,防止其利用增发“圈钱”,对于中小股东来讲,不能增发新股未必是个坏消息。三是股价表现,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后,投资者能够公开获得并研究信息,对该信息做出反应,若股价大幅下跌,上市公司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这一点在证券市场的立法上表现得十分明显。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尽管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多项信息披露的准则,但作为报告主要部分的报表及报表信息的生成则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制度制定的。由于两者职责不明又缺乏协调和沟通,披露要求缺乏一致性,造成执行中的混乱,给披露虚假信息创造了可乘之机。 从政府监管来看,证监会监管的重心放在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批方面,对二级市场监督力度不大,从而给上市公司造假行为以可乘之机。从市场监管来看,一些中介机构缺乏职业道德,为牟取利益不惜出具虚假的报告,为上市公司造假提供协助;一些股评家和新闻机构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或者受利益关系的影响,在相关的评论、报道中缺乏客观、冷静的分析,从而扩大了虚假信息的传播,为造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相关法制不健全,政府监管能力不足,舆论监督不力等因素,使得失信者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即使受到处罚,其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其因失信而得到的利益。 (3)师的非独立性 有些师在工作中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和眼前利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得履行职责。有的事务所还为虎作伥,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但不揭露,还通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报告等手段,为作假者服务。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 (2)建立委员会 建立委员会以保障公司的透明度。它的主要功能是监督和检查会计政策、状况、内控制度、公司行为规则等。 2.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框架 4.发展和完善师制度 为了提高我国师的质量,应做到:第一,立足建立能提供“高独立性”服务的制度环境,加快事务所体制改革,改进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第二,严格遵守独立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对事务所和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质量。第三,确立职业道德与水平并重的教育目标。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师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格,公平地、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随着环境的变迁,责任范围的扩大,必然对人员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师在执业过程中,既要坚持职业道德标准又要注重培养和提高职业判断能力,探索舞弊的方法与技术。 为了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有必要建立信息披露信用的考核机制。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即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并相应实施管理。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在扩大经营和申请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会计信息披露评定的级别越低,就意味着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违法乱纪的行为越严重,不能够诚实面对公众的企业,社会投资者必对其丧失信心,上市公司也就丧失了人气以及筹集资金的能力。这样,社会资源就会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得到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