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思考(2)
2017-08-15 03:03
导读:二、会计立法类型与立法模式 世界上会计法律规范的类型有两种: 1.混合立法型,即会计立法散寓于有关法律之中。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选择这种立法类型
二、会计立法类型与立法模式 世界上会计法律规范的类型有两种: 1.混合立法型,即会计立法散寓于有关法律之中。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选择这种立法类型,如美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英国的《公司法》、荷兰的《民法》等等。混合立法类型,主要有三种模式:(1)企业主导型。将会计法律置于民法之中规范会计行为,理由是企业是民间的,而不是官方的。其最有代表性的国家是荷兰。在荷兰,对企业会计最有的法律是《公司法》,但在1975年荷兰将《公司法》纳入《民法》,1983年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第4号指令又作了重大修改。《民法》中对企业会计工作,尤其是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是相当宽容的,财务报表格式也可以在第4号指令所准许的十分广泛的格式中任意挑选。荷兰会计法律规范最鲜明的特点是:最大的自由选择空间、高度的职业道德标准,强调为企业内部管理服务。(2)投资人主导型。美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在美国,对会计实务影响最大的法律是《证券交易法》,它原先是由各州自行制订的,直到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付诸实施后,才算有了联邦一级的实施机构,即“证券交易委员会”。该委员会仅发布少量的会计系列公告,主要是对指定的民间团体所发布的公告表明支持或反对意见。美国会计职业界对制订会计准则具有较大的权力,公开声称维护投资者,包括潜在的投资人的利益,强调公允与真实。(3)税收导向型。这种模式以《税法》对会计实务起主导作用,最典型的国家是法国。在法国,通常不允许纳税申报与财务报表严重脱节,前者往往是在后者的基础上经过调整而得,也就是说,财务报表要服从《税法》的要求。由于法律规定得十分具体,所以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的会计报表有很大的区别,不便于直接进行比较。在法国,“通用会计制度”是由隶属于国家经济部的“全国会计委员会”负责制定,尽管这个组织的成员来自国家雇员、执业会计师和企业家,但它是一个官方机构,它所制订的通用会计制度比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还要详细。 2.独立立法型,即具有针对性的单独就会计行业进行立法的会计法律规范类型。这种法律规范是针对会计行为而制定,使会计法律规范独立于其他法律规范。这种类型发源于世界上会计独立立法最早的国家西班牙。我国是一个会计独立立法的国家。独立立法型的优势是:针对性强,便于会计行为有法可依,确立了会计的法律地位,为会计行为主体摆脱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行客观、公正的会计行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独立立法型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因为在性质上,是为单位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能服务的。会计人的这种服从地位决定了他不可能直接控制的会计行为。单位负责人才是企业会计行为的真正操纵者。而对于他们来说,这种具有针对性的《会计法》远没有《公司法》、《税法》等普遍性的威慑性大。这就是我国大多数
企业管理者的执法心理。相比之下,混合立法型虽然缺乏独立性,但它将会计行为确立为就是企业行为,明确了会计人的归属与代理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履行会计责任与义务,向公众披露客观、真实、公正的会计信息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 关于会计立法类型的选择,
会计学术界也有很多争论。我们也承认一个国家会计立法类型的选择不是随意进行的,它是由一个国家的制度、环境、法理体系和文化习惯等因素共同决定的,人们无需花费更多的时间去争论会计立法类型的孰优孰劣。但是,二十年的会计立法实践证明我们选择的会计立法类型不能很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为什么就不能重新选择更适合于我国的会计立法类型呢? 从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历程看,之所以选择独立立法型进行会计规范的主要原因是:
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的需求。新的会计模式是在前苏联会计模式的基础上经过改造发展而成的,建立了以会计制度代替会计法的规范体制。从1949~1985年这36年来一直使用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和规范会计行为。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经济发展的要求才于1985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会计法》。为适应确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后又经过两次修改。这些都说明我国在经济改革的初期选择独立立法型进行会计法律规范有它特殊的合理内核,在改革和发展中不断修改也有它的必要性,但是这种修改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会计立法类型和模式的选择。 如前所述,十六大以后,我国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需要强调的是,现在所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产权清晰地吸纳不同的利益主体,不是彼此隔绝的共存,而是彼此渗透的同生,从而融合成一个新的“利益共同体”。在这个“利益共同体”中,对资本的关注要胜于对企业的关注,尤其是对国有经济而言,要淡化“国有企业”观念,强化“国有资本”观念,让“国有企业”这个概念逐步淡出人们的视线。也就是说,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与改革初期或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初期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时对独立立法型进行反思,讨论选择混合立法型进行会计法律规范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