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誉会计理论的反思(3)
2017-08-15 06:25
导读:(二)外购商誉的确认 一般认为,在购并当中,当收购企业以超过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款购入被收购企业时,超过公允市价的这部分价款被
(二)外购商誉的确认
一般认为,在购并当中,当收购企业以超过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款购入被收购企业时,超过公允市价的这部分价款被认为是被收购企业的商誉。然而,如果对购并(收购和兼并)企业的购并动机进行,就会得出一些不同的结论。一般企业购并的主要目的:(1)快速进入某一行业;(2)扩大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应;(3)获得被购买企业的生产技术和专营特权;(4)分享被购买企业的商誉;(5)获取被购买企业的某项特殊资产,如特别的地理位置等;(6)实行生产一体化。因此,购并企业之所以愿意支付比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更多的价格,并不一定是因为被收购企业有较高的商誉,而是因为购并企业本身的特殊需要不能在别的投资中得到满足,或短期内无法满足。而市场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供求关系,你有急需,对方就会出高价。这样,就不能说购并企业所支付超过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款,就必然是用于支付被购并企业的商誉。事实上,在实务中确有很多经营不善甚至恶化的企业,在被购并时也能以高于其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格出售,其实这些企业根本不存在商誉。而购并企业之所以愿意出较高的价格来购买这样的企业,其目的也不是购买企业确实获得了商誉价值,而仅仅是为了满足其特定的购并要求。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购并企业在购并被购并企业时所支付的超过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部分的价款,应作为递延资产处理,而不应确认为商誉,其理由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明:
1.购并企业购并被购并企业,相当于委托被购并企业代其开办一家企业,因而不仅需要按市价购买各项资产(净资产公允市价),且需为新开办企业达到现行运行状态支付开办运行费,因此,超过净资产公允市价部分价款可视同购并企业要开办一家象被购并企业那样规模的企业所要支付的开办费。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2.将购并企业所支付的超过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款,作为购并商誉处理,在实践中依据不足。如前所述,被购并企业不一定有较高的商誉;即使被购并企业有较高的商誉,而购并企业确实也为获取商誉而购并被购并企业,将这部分超公允市价付款作为递延资产也完全讲得通。因为,购并企业为了得到新购并来的企业达到拥有较高商誉的状态,情愿支付较高的开办费。
3.即使被购并企业确有商誉,购并企业将这部分超公允市价付款作为商誉入帐,在实践中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将其作为商誉违反核算的一致性原则,因为在购并以后,被购并企业与购并企业已融为一体,如果只在帐面上确认被购并企业的那一部分商誉,不确认购并企业本身的商誉,显然造成会计处理的不一致。其次,将其作为商誉入帐后,在企业报表上反映的只是被购并企业那一小部分的商誉,而购并企业本身的商誉可能要大得多,但由于是自创商誉一般不予入帐,而给报表使用者的印象却是整个企业的商誉价值,显然这样会引起误导。
三、商誉摊销问题的
不管是自创商誉还是外购商誉,在帐面上确认后,就要考虑其摊销问题。这又是目前会计理论界争执不下的问题。主张不摊销的学者认为,只要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还相当好,就不应摊销商誉。其理由是:
1.如按期摊销商誉,则企业的帐面商誉价值越来越低,而与此同时,企业的经营却可能越来越好,企业的实际价值也越来越大,这就使得会计揭示的信息与实际不相符合。
2.如按期摊销商誉,那么当商誉摊销完毕后,如何解释帐面上商誉已消失而实际上企业的商誉却可能比以往更高呢?
3.如按期摊销商誉,那么,当商誉摊销完毕后,是否应重新将企业拥有的商誉计价入帐?如不计价入帐,显然与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符;如计入帐户,则使得以前的商誉摊销工作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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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商誉应摊销的学者则认为商誉应该合理摊销,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