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会计处理实例解析(2)
2017-08-16 01:34
导读:8.年末,决定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总额8万元。 借:企业年金基金80000贷:应付受益人待遇800009.12月31日,将各项收入、费用同时转入企业年金基金净资
8.年末,决定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总额8万元。
借:企业年金基金80000贷:应付受益人待遇800009.12月31日,将各项收入、费用同时转入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账户。
借:投资收益——股票差价收 5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 43000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1000
投资管理人管理费——6000。
企业年金的财税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规定,企业按年金计划的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企业年金的计提记入“应付职工薪酬”下的“社会保险”明细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所以企业通过建立年金制度,在企业所得税前计提的企业年金,通过工资、薪金方式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即新准则与新税法处理协调一致,不再有财税差异。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新旧财务制度衔接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特殊处理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上述《通知》要求,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暂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即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而是先将应付福利费结余冲平,冲平后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