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的所得税会计处理(2)
2017-08-17 05:41
导读:借: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740.250(47402.50X10%) ——法定公益金 2370.125(47402.50X5%)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110.375 (7)调整报告年度(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740.250(47402.50X10%) ——法定公益金 2370.125(47402.50X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110.375 (7)调整报告年度(2002年度)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调减应收账款585000元;调增库存商品400000元;调减应交税金 108347.50 元(8500+23347.50);调减盈余公积7110.375元;调减未分配利润40292.125 元(47402.50-7110.375)。 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项目的调整:调减主营业务收入500000元;调减主营业务成本400000元;调减管理费用29250元;调减所得税23347.50元;调减法定盈余公积4740.25元;调减法定公益金2370.125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40292.125 元。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应作为资产负债表 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由于所得税会计核算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会计法,因此,对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应根据不同的方法分别确定。
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在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下一年度,下同)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确认本年度所得税费用。举例说明如下:
假定例1中A、B双方于2003年3月 2 日最终协商未果,并且A公司收到退回的货物,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于2003年2月15 日完成(即销售退回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假定A公司2003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A公司2003年3月发生销售退回时的会计处理(调整销售收入、坏账准备及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同例1)如下: (1)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0750(500000-400000-29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750 (2)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假定法定盈余公积计提比例为10%,法定公益金计提比例为5%)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7075(70750x10%) ——法定公益金 3537.50(70750x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612.50 (3)调整报告年度(2002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调减应收账款585000元;调增库存商品400000元;调减应交税金85000元;调减盈余公积10612.5元;调减未分配利润60137.5元(70750-10612.50)。 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项目的调整:调减主营业务收入500000元;调减主营业务成本400000元;调减管理费用29250元;调减法定盈余公积7075元;调减法定公益金3537.5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60137.5元。 2003年度应交所得税=(10000000-70750)X33%=3276652.50 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3276652.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276652.50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可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在计算本年度应纳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本年度应交所得税。[(本年度利润总额-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利润总额的金额)X所得税税率];本年度所得税费用=本年度应交所得税+本年度转回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举例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