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对策(4)
2017-08-18 06:50
导读:(三)加大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是证券市场安定发展的经济警察,审计鉴证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公之于众前的必经“关卡”,经审
(三)加大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是证券市场安定发展的经济警察,审计鉴证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公之于众前的必经“关卡”,经审计的上市公司报表出现造假,不仅使广大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而且会挫伤投资者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信心,动摇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因此,美、英、日等国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包括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且指导了实际的民事赔偿案件。例如在美国著名的“马蒂尔公司财务造假案”中,联邦法院曾判失职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支付了约90万美元的民事赔偿。然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起严重失职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的案例,一般都是行政处罚。这与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规定不够明确,缺乏操作性是分不开的。因此,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也是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外,虽然与各国相关法律相同,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法律责任也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如《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和《公司法》第219条,《证券法》第 202 条和《刑法》第229条都有相关规定,但在对注册会计师严重违法案件的处理中,鲜有刑事处罚。执法力度不够,对违法、违规者难有警示作用。因此,要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程序,对严重违法者,不但要没收非法利润、处以罚款,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令广大投资者欣慰的是,在银广夏造假案件中,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提请追究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这表明了政府对打击造假案件的决心,这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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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所一样,其他中介人员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也应该相应加大。
(四)赋予证监会诉讼权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证监会的问责手段仅限于行政处罚一种,致使证券信息披露执法负担不轻,效果却不理想,如有的公司长期拖欠行政罚款。发达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很大一部分处罚是以证券监管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证监会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庭证实证监会基本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是否存在,可以提高证监会监管的效率,提高信息披露执法的公正性,还可以由法院判处败诉的信息披露违法人负担证监会的调查费用,是一种很好的制度设计。因此,建议立法机关修改有关法律,适当增加证监会追究责任的形式,在行政处罚之外,再赋予证监会起诉违规行为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