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探析(2)
2017-08-22 01:25
导读:二、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会计科目的设置问题与林业经营组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业务直接相关的主要是《企业会计制度
二、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会计科目的设置问题与林业经营组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业务直接相关的主要是《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但其相关条文非常简单,仅在第7章将“补贴收入”定义为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对“补贴收入”和相关的“应收补贴款”科目的使用作了说明。从科目使用说明中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实际上仅仅规范了企业所收或应收现金补助的会计处理,没有考虑补助与企业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没有考虑补助的经济实质。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国内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的通过“补贴收入”总分类科目核算,有的通过“专项应付款——补贴收入”甚至是通过“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正是由于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一经济行为的会计核算科目,使得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种具有特定意义的政府补助在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比较随意,从而使得现行核算不仅容易混淆财政补助资金的性质,而且难以做到单独完整反映各级公益林补助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实务操作中,使相关账户的内容十分混乱,会计科目的使用缺乏严肃性,造成了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不一的现象,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不利于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同时会计信息的失真,也使财务监督难以落实,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把国家补偿款用于垫付农业税或用于归还造林贷款等现象。
(二)关于会计确认基础的选择问题我国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会计处理基本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确认方式,在收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款时,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补贴收入”等科目,或直接冲减当年培育、管护费,符合稳健性原则。但对于政府补助性质的款项,国际会计准则却要求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收付实现制虽然在会计操作上简便易行,但这样处理将影响林业经营组织的年度利润,不利于反映其实际的盈利水平,无法满足有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而且也容易被管理当局操纵,无法反映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问题目前我国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会计核算方法归纳为三种:资本法、收益法、资本法与收益法相结合。林业单位根据各自所需进行方法的选择,如有的林业企业为了争取上市,突出净资产的数值,会选择资本法,从而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在会计核算中表现出在生态公益林项目完成时,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补贴收入”科目转入“林木资本”科目。采用资本法,在一个多元化投资主体企业,很容易引起产权界定不清等种种问题。首先,来自政府部门的补偿直接贷记股东权益,而产生的费用一般体现在当期的利润表中,造成收入费用不能配比,歪曲了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结果;其次,这种会计处理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因为费用体现在各期的会计报表中,将直接减少各期的可分配利润,而相应的政府补偿却又贷记股东权益,而非为全部股东按比例共享。此外,有的林业经营组织在年终直接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补贴收入”科目或者直接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这又体现为收益法。有的林业单位干脆根据补助的形式来决定是采用资本法还是采用收益法。因此,同一经济业务却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这势必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违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可比性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多元化投资主体下产权的界定,也会损害部分所有者利益。
三、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的思考
(一)单独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科目理论上讲,如果我国具备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和法律体系,建立了完全成熟的森林多效益市场交换机制的条件,那么林业经营组织可将森林生态效益转化成可以计量的碳汇等。形式通过市场运作的途径实现其本身价值,从而获得与其所发挥的森林生态效益相等效的收入。但由于森林的生态效益具有明显的外在性和公共产品的特征,要想把生态效益进行商品化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即使美国这样的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展开这方面的工作也极其困难,而且交易成本较高。因此美国政府过去较长时期内选择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来提高生态效益。对于林业经营组织来说,由于政府采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一行为构成了目前其森林生态效益实现的主要收入来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林业补助,它是指政府对森林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纳入收入要素进行核算,而不能视作一种利得。为了规范林业经营组织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的会计核算,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这一重要会计信息,可单独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总分类科目专门用于核算林业经营组织收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同时,为了详细反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来源,又可在该总分类科目下按其补偿途径设置“中央补偿”、“省补偿”、“市补偿”、“区补偿”和“其他补偿”等相应的明细科目分别对其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在会计报表项目的设置上,也可采用补充报告方式的模式,即在现有林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除了单独设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科目以外,也可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下增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项目的方式来重点披露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重要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