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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会计核算探析(3)

2017-08-22 01:25
导读:(二)选择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时,收益的确认是采用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我国准则对此未作任何说明。国际会计

  (二)选择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时,收益的确认是采用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我国准则对此未作任何说明。国际会计准则(IAS20)倾向于权责发生制,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收付实现制。IAS20明确规定:“收益法的根本点在于,在同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按照系统的、合理的基础将政府补助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若是以收款作为确认基础,则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假设。只有当将补助分配到收款期间以外的期间缺乏依据时,才能以收款作为确认基础。”一方面,因为目前在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采取按面积补偿的方法,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业经营组织有经过林业部门核定的生态公益林面积,所以完全可以合理预计政府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金额;另一方面,因为采用收付实现制是沿袭了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相一致的习惯做法,但是从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来看,会计处理应当与税务申报相分离,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有所不同。所以,完全可以在合理预计财政补偿收入金额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其体现在当期的会计报表中,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会计惯例。
  (三)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核算 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其一是资本法,其二是收益法。资本法是指将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计入资产负债表。收益法是指将补助记作收益,计人利润表。采用资本法的理由有三:一是政府补助是一种筹资方式,并不是某种形式的收益;二是由于政府补助的资金不是经营收益,而是代表了政府提供的一种刺激手段,因此将政府补助作为收入是不合适的;三是政府补助应视为股东投资以外的额外来源,这些资本应保持不变。但是,IAS20规定:“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其理由是:(1)政府补助不是来自股东的收入,不应该直接贷记所有者权益,而应该在适当的期间确认为收益;(2)政府补助很少是无偿的,企业争取到政府补助通常要履行附加条件。因此,它们应该确认为收益,并与将来要由补助来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3)如同所得税和其他税费要从收益中开支一样,政府补助作为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延伸,在利润表中处理是符合逻辑的。同时,IAS20还规定了确认的条件:企业将满足政府补助所附加的条件;以及企业能够收到补助。可见,IAS20是采用收益法来核算政府补助的。此外,英国和香港会计准则均要求采用收益法,美国虽无专门的会计准则,但在其有关会计准则中要求采用的也是收益法。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林业企业会计准则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会计核算办法,有关林业经营组织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业务的会计处理将更多地适用通用会计准则。从政府补助业务的共性方面来看,我国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16号—一政府补助》中,也顺应现行国际惯例采用了收益法。因此,对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助的会计核算可借鉴国际惯例或遵循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主要采用收益法来进行处理。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而言,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需要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不具有向林业经营组织增加投资的性质,确实不应该直接将其记为股东权益,而按照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采用收益法,与林业经营组织承担的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所付出的代价相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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