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几点思考(4)
2017-08-23 02:42
导读: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要想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首先,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
2.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要想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首先,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其次,作为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一旦中介机构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作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公司的上市,在申请的全过程中,包括上市前的
辅导、上市相关资料的准备以及最后上市发行,证券公司担负着总策划、总负责、总把关的作用。证券公司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质量。因此,对证券公司的承销项目要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凡是骗取上市资格或上市后与原来的公告信息出现重大差异者,证券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3.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在股票市场上,对于无足够股份参与管理的大众投资者来说,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最直接的信息来源。持续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股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充分,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股票市场的透明和规范。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另外,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从制度上规定他们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
4.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这些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所以,最大的是有的单位知法犯法,阳奉阴违。为此,要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针对造假违规成本低,对那些敢于铤而走险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一些条文,例如,法国的刑法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三年监禁和三十万法郎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凭证,将被处一百五十万法郎罚款,并强制宣布其破产”。引入这类严厉的制裁,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违法造假案件的裁决和执法,并使造假者名声扫地,甚至倾家荡产,饱受牢狱之苦,以警示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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