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纳税影响与会计处理(2)
2017-08-23 06:20
导读:三、股票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与会计处理 (一)股票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与会计处理 (一)股票股利分配的纳税影响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和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规定,“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2.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国税发[199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印花税“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按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年度“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按“股本”账户增加的金额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二)股票股利分配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利润分配而发放的股票股利;二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派送新股。公司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才能对外宣告实施。同时,作为利润分配而发放的股票股利应符合前文所述的利润分配顺序,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则应满足《公司法》第169条的规定,即“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涉税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经股东大会批准作为利润分配发放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于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时,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于实际发放股票股利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前述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分派股票股利时,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上市公司履行扣缴义务。但是,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只涉及账户的结转,不能像分配现金股利时那样方便代扣税款,对股票股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正是基于这种因素,不仅理论界存在“红股是否应征税”的讨论,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对红股扣税的处理也不相同。对此,有关专家指出,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各地有权自行决定减免税事宜。一些地区的上市公司未对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看作是一种免税处理。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1)在实际分派股票股利日,转增股本的同时作扣缴税款的分录:按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分得股票的面值计算税款总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2)上缴税款时,按税款总额借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按以税款总额的2%计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即实际上缴税务机关的税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收到个人股东缴来税款时,按实际收到的税款总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如果没有及时收到个人股东应缴纳的税款,则应于会计期末对这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的金额计提坏账准备,并在符合特定条件时确认坏账损失。 3.缴纳印花税 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办理增资手续后,应以“股本”账户增加的金额按万分之五计算的应缴纳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