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处理或有事项(2)
2017-08-24 02:14
导读:二、对完善我国或有事项准则的思考 我国发布的或有事项准则较多地受到美英及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包括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5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
二、对完善我国或有事项准则的思考
我国发布的或有事项准则较多地受到美英及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包括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5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同时又有所区别。
1.适用范围方面:我国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
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环境污染整治等引起的或有事项,这些事项有些已由相关的会计准则另行规定,另一些则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将来再予以考虑。
2.有关定义方面:我国或有事项准则基本遵循了国际准则对或有事项的划分,不同的是以“预计负债”代替了“准备”,这样做既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又避免了与资产调整项目“准备”的混淆。
3.确认与计量方面:我国或有事项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对预计负债采用最佳估计数计量,但没有考虑现值因素,其理由是现值的中涉及到诸多相关因素,比如折现期、折现率等,对于不确定的或有事项来说,这些因素更难确定,而且,由于准则主要涉及期限较短的或有事项,因此不采用现值法所造成的差异不会太大。确认负债的最佳估计数,我国准则分成两种情况考虑:(1)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2)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确认:涉及单个项目时,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涉及多个项目时,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我国对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规定更严密细化、更易理解和更具有操作性。
4.关于补偿的会计处理方面:我国认为,由于预期可获得的补偿与预计负债各自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区别,确认的时点也不一样,分别列示较为合理,即补偿的金额单独确认为资产并且确认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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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认识和可以看出,我国的或有事项准则借鉴美英国家和国际准则的同时创造性地根据我国的实际,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与操作方法,体现了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当然,事物总是在不断运动的过程中,准则也需要不断完善。笔者认为,我国的或有事项准则还有如下方面值得探讨思考:
1.准则应该全面指明其目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将目的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来说明,明确指出:“本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将适当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运用于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并明确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充分的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它们的性质、时间和金额”,这为正确执行准则指明了方向,作用不容忽视。而我国准则虽然在第一条提到“本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但在表达上过于简单,作为准则的目的不够明确全面,无法体现其总领全文的地位。
2.准则应该拓展适用范围。我国准则的制订起步较晚,应将实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应对所得税、保险合同、环境污染整治等形成的或有事项予以规范,提供实例作为操作指南。而且近年来工具日趋复杂,衍生金融工具不断涌现,不确定性很高,虽然这些工具在我国中的运用还不是很普遍,但其迅速发展的前景是不难预见的,所以也应将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一系列业务都考虑到准则的适用范围内,以便及时披露这些新经济业务的风险状况,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3.对或有负债的处理应适度稳健。由于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在处理过程中,总是尽可能高估负债或损失,低估可能的资产或利得。因此对或有资产均不予确认,一般也不披露,只有在很可能发生(即概率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时,才在报表附注中做特别谨慎的披露;而对或有负债只要是可能发生的(即概率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均应在附注中披露,而且还要求对经常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也应予以披露。这样的规定显得过于稳健,从重要性原则来考虑,“可能性极小”在概率上还不到5%,属于不重要的事项,如果披露,有可能产生误导,若被担保企业的信用级别很高,几乎可以肯定不会发生担保损失,则披露这些可能性极小的损失会引起使用者的误解。另外,从成本效益原则来考虑,充分披露应是在防止增加企业信息成本的前提下,通过对使用者所需信息的调查了解,有针对地披露。稳健性原则固然重要,但它并非是处理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唯一标准,其它如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同样重要。因此,对或有负债的处理应适度稳健,不应过于保守偏激,应该进一步将其标准量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