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制造费用计划分配率余额的处理
2017-08-25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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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费用计划分配率法(西方国家称之为制造费用预定分配率法),是指不管各月实际发生的制造费用是多少。每月各种产品中的制造费用都按预先制定的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的一种费用分配制度。实行制造费用的预定分配率制度,可以取消短期波动因素对各月单位产品成本的影响,例如有的企业是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那么在有的月份制造费用就特别多,而有的月份特别少,有了计划制造费用分配率法,就能均衡全年发生的费用,有助于提高成本信息,并且也简化了计算。因此,在我国很多企业单位制造费用的计算都采用这一方法。 采用预定制造分配率制度,平时发生制造费用时计入“制造费用”账户的借方,根据预定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时,直接计入“制造费用”的贷方,等到一个会计月份终了时,实际发生的制造费用全部记录在“制造费用”的借方,而已分配的“制造费用”则累计记录在“制造费用”的贷方,这样“制造费用”借贷方之差,就是已分配和实际制造费用的差额,这个差额就表现为制造费用的期末余额。对于这一余额,平时就留在“制造费用”科目中,年末,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将其按各产品全年已承担的制造费用总额的比例追加分配到12月份的生产成本中去,另一种是将其并入12月份制造费用实际发生额中。而在中期报告中,则把制造费用账户的余额列于资产负债表中。当制造费用借方有余额时,列入“待摊费用”:当贷方有余额时,列入“预提费用”。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条件基本成熟的基础上全面推出了由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组成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中取消了预提和待摊费用这两个科目,那么在中期报告中,我们“制造费用”的余额该怎么处理呢? (一)理论基础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制造费用余额的处理有两种观点 1独立观。这种观点将每个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各中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要素的确定与计量原则与年度报告相一致。中期终了,编制中期报告时,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基本采用与编制年度报告一致的原则和标准,不对有关费用进行均衡化。 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一中期报告》第13条规定:“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衡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报告中预提或者待摊,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和待摊的除外。”我国会计界侧重于独立观。这样处理,使得会计信息比较可靠,并能防止人为的“操控利润”,而且我国采用的独立观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报告》的规定也是相吻合的。 在新准则下,笔者认为,对中期报告中制造费用余额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材料采用计划成本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在填列“存货”项目时,还应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成本差异。而制造费用的差异,其实际上是产品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差异,因此记入存货比较合理。另外,西方国家在中期报告中对于制造费用账户余额的处理,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编列收益表,作为销货成本的调整数:二是资产负债表作为存货项目的调整项目、或列为递延项目的借项或贷项(见《现代成本会计》E.BDeakin M.wMaher著、孙庆元等译)。作为递延项目的借项和贷项就类似于我国原先的记入“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鉴于以上两点原因,笔者认为,将计划制造费用的余额记入“存货”项目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