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会计准则(2)
2017-08-25 06:47
导读:三、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相一致。新准则的这种变革主要是考虑经济社会中,成本流和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企业可以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
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的确定发出存货的方法以及当其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真实的反映企业存货流转的情况,同时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的规范,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协调的一项重要体现。
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冲回的新规定
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针对我国所处的特殊经济环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另外,我国现行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为此,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本准则还对资产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以及现值的计算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南,以便于实务操作。
五、债务重组收益的确定
新准则改变了现行准则中,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详细规定了可能产生损益(根据惯例主要为利润)的债务重组四大情况:第一,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有差额,也可产生损益;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总之,那些负债金额较高又有可能获得债务豁免的公司,可能会因此获得较高的收益水平。
六、合并会计处理变革
以前我国没有制定有关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实践中主要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证券市场的,采用企业合并来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企业越来越多。随着合并方式的创新尤其是换股合并方式的出现,现有的相关法规已逐渐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此外由于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企业的利润往往有很大的,缺乏相应的规范将使会计合并信息缺乏可比性,也不利于投资者了解合并所使用的会计方法。同时,合并会计方法选择的混乱,也使证券市场的投资理性受到削弱。新的企业合并准则立足的实际,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新准则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划分了企业合并的类型,明确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并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以公允价值为会计处理基础。新的规定限制了上市公司通过合并或置换等手段制造利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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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并报表基本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