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稳健的会计政策(3)
2017-08-26 04:16
导读:四、国有商业银行未能充分运用稳健的会计政策的主要表现 (一)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严重,不符合资产价值确认的谨慎原则。表现在部分资产的账面价
四、国有商业银行未能充分运用稳健的会计政策的主要表现 (一)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严重,不符合资产价值确认的谨慎原则。表现在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又未能计提应有的资产损失减值准备,背离了资产确认的谨慎原则。按现行制度规定,银行的信贷资产、投资资产以及待处理偿债物均是按原始价值入账。但随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许多资产的实际公允价值或可变现价值已大大低于其账面价值。根据谨慎原则的要求,对于这部分减值损失应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列入当期损益,使会计报表上的资产价值能反映其公允价值。而按银行现行制度,信贷资产和投资资产的损失准备都是按资产的余额计提一定比例的准备金,这种做法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出资产所遭受的损失。 (二)对当期收入的确认未能严格遵循谨慎原则。按谨慎原则的要求,确认收入应符合以下条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但按银行现行制度,对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在贷款发放后按贷款的积数定期确认利息收入。其中不能及时收取现金的贷款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同时计入当期收入,而不考虑借款单位是否有还息能力,这就导致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中有一部分实际上没有收到现金,而银行还要按税法规定的利息收入支付营业税金及附加,严重了银行的收益质量。 (三)对当期费用支出的确认未能充分体现出谨慎原则的要求。按谨慎原则的要求,为实现收入而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在当期全部列入损益。而银行过去和现在对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的确认都有不符合谨慎原则的表现。有些行对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是按存款的平均余额乘以当期平均利率计算得出,而付给储户的利息是按储户存款时的利率计算,并在存款到期时支付的。在国家利率下调时,按下调后利率计提的利息支出可能就会小于应实际付给储户的到期定期存款利息,按原制度规定一些银行被迫用“应付利息”科目挂账列支这些当期计提不足的部分,而不能在当期损益中将其全额列入,各大金融的应付利息项目相继出现红字,这种对应付利息风险的低估,说明了现行的应付利息的确认方式严重违背了谨慎性原则。此外银行在“其他应收款”、“递延资产”、“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中有大量的诉讼费、案件损失、福利费超支等已经实际支付现金的费用支出。按谨慎原则这些支出都应在实际发生时列入当期损益,而银行由于一些政策因素一直未计入损益。 (四)未按谨慎原则确认抵贷资产变现损失。银行为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曾经收取了大量的偿债物,但对于偿债物变现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损失未能按谨慎原则加以确认。虽然财政部1999年《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督若干的通知》曾对抵债资产的价值确定及损益的处理作出过规定,但只是要求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抵债资产变现收入,而未按谨慎性原则确认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按照这一规定,金融企业要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严格接收标准;企业接收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变现;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应专项申报,并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必须有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金融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抵债资产,要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确认的价值(扣除法定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费用)入账。自用抵债资产列入固定资产,非自用抵债资产列入处理抵债资产,同时等额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按照上述规定,金融企业在实务操作上是在“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下设置“待核销债物折价”科目核算拍卖、变卖偿债物所得金额小于原待处理偿债物入账金额而准备核销的折价损失。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偿债物溢价户”核算变现价值高于入账价值而产生的营业外收入。这种对偿债物抵债的变现溢价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而对损失不及时确认的做法明显背离了谨慎性原则。 (五)对或有损失未能在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背离了或有损失确认的谨慎原则。银行在为企业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过程中承担着担保责任。曾经有许多企业由于资金实力或信用程度较低未能履行约定付款义务。银行由于承担担保责任,被迫替企业履行付款义务。并形成对企业的债权。由于这些企业资信程度较差,不能向银行还款,使银行承受较大的资产损失风险。有的损失金额也能够确认,按或有事项的确认原则应作为一项损失支出在会计报告中加以单独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相应披露。而银行现行制度却未要求进行单独反映,背离了或有损失确认的谨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