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形势下如何防范金融会计风险(2)
2017-08-27 05:04
导读:法规意识淡薄。近年来,在会计领域虽已颁布了一些相应的配套性法律、法规和制度,但还不够完善与健全。某些基层行社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业务发
法规意识淡薄。近年来,在会计领域虽已颁布了一些相应的配套性法律、法规和制度,但还不够完善与健全。某些基层行社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业务发展、轻法制建设的思想。银行从业人员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屡见不鲜,各项制度无法落实。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 经营思想错位。个别行社高管人员主观认为上级行制定的制度牵涉面广、环节多、手续繁琐,完全按要求履行手续根本不可能,无形中自己先降低了标准,对部下不能严格要求,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对严重违规行为也不能按制度要求追究责任,使各种违规行为蔓延。过分追求个人政绩及小集体利益,私欲严重膨胀。随着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为谋取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各行社都下达了责任目标指标,其中有些任务指标是偏离现实而难以完成的,有些部门为了业绩和个人的切身利益,不惜重金、不惜代价去完成任务,偏离了正常经营轨道,使业务经营陷入恶性循环。 完善的经营机制没有真正形成。没有真正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思想,“大锅饭”现象依然存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开拓进取,短期行为时有发生。表现为不计成本地组织存款,盲目地扩张信贷规模。 虚假报表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不但会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运用会计信息进行判断、、预测、决策时发生失误,而且也误导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和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严重扰乱了秩序。笔者认为,要加强会计监管、防范金融会计风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提高对银行会计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会计风险防范意识。首先,各级行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支持银行会计信息工作,充分认识银行会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信息失真的危害性,真正把这项工作纳入各级行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并切实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其次,要加强银行会计人员的
培训和职业道德,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一是加强法规方面知识的学习培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使会计人员不仅能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而且也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行为,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二是加强会计基础、新业务知识和岗位操作规程及机技术等基本知识的学习培训,使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尽快适应银行改革和会计电算化、信息化的需要。三是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使他们一心一意地做好银行会计工作。 改革银行管理考核体制,确定切实可行的经营目标,健全的考核机制。一是要真正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要求来改革银行管理考核体制。要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基础上,建立自下而上的银行管理考核体制,扩大基层行的经营自主权。二是要建立以利润为中心的经营目标机制。上级行要站在科学管理的高度,着眼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科学制定经营目标计划,切忌只顾眼前短期利益,制定一些不切实际的赶超计划,对下级行业务经营行为产生不正当的刺激作用、发出错误的诱导信号。三是要按照一级法人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以总行为中心的管理考核机制。现阶段可先建立以地市二级分行为主体的管理考核制度,实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清算、会计监督及档案管理的大集中。在以二级分行为主体的管理考核制度试行成功的基础上,再按照一级法人管理的要求,逐步实现一级分行或总行的统一管理考核,及时反映银行会计信息,化解银行经营风险。 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财会工作对经营行为的监督职能。一是要狠抓整章建制工作,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贯穿于整个业务经营过程中。在金融创新中,要按照“先制度、后开拓”的原则,使制度建设超前于业务发展,防止出现制度上的“真空”和管理上的“盲点”。二是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通过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使各类决策权力、各项业务过程、各个操作环节和各个员工的行为都处于严密的内部控制和制衡之下。要严格会计核算,认真执行会计工作各项
规章制度,恢复“三铁”信誉。要从严治行,严肃政纪,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加大处罚力度,从严从重处罚违规、违纪、违法经营者。三是财会工作要从单纯核算型会计向核算管理型会计转变,行使好会计工作对经营成果的反映职能和对经营行为的监督职能,发挥在经营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和领导决策过程中的咨询作用。在做到会计反映及时、准确的同时,要重点强化监督职能,突出财会工作对业务经营活动全过程的控制、反馈、调节,控制经营风险。会计部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规范财会基础工作上,认真纠正有章不循、逆程序和反程序操作等行为,加强对会计人员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同时要加强财会人员的行为考核,彻底根除“假账、假表、假数字”问题。 加强对金融机构会计行为的监管。一是要加强外部监管。积极发挥人民银行及地方审计部门的监管职能,要对基层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严格稽核,对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属于内部管理不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故意违反制度规定造成账目混乱以及篡改会计数据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真正让造假者感到切肤之痛。二是要加强内部监督。金融机构要设立独立的稽核部门,配备适合业务发展的稽核人员,定期将稽核岗位人员与业务人员进行轮换,提高稽核人员的素质。内部审计应以财会稽核为重点,覆盖全行业务经营工作的全过程。 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执法力度。一是要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核心的法规体系,加快会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步伐,明确处罚的定性和定量标准。二是要积极组织各金融机构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宣传《会计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法规制度,增强金融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金融职业道德,力树银行业“铁账、铁款、铁规章”的三铁信誉。三是各金融机构领导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对依法治行重要性的认识,使其在工作中自觉学法、懂法、用法,推进全行的普法教育,把普法教育列入日常
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管理中,经常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