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报告的分析与利用(2)
2017-08-28 01:32
导读:“管理法”确定的经营分部是指高级决策人员出于资源配置的目的而确定的组织单位。建立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基础上的分部至少有三个显著的特点:首先
“管理法”确定的经营分部是指高级决策人员出于资源配置的目的而确定的组织单位。建立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基础上的分部至少有三个显著的特点:首先,能够“通过管理层的眼光”看企业,增强了信息使用者预测管理层的行动和反应能力,而这些行动和反应能力极大地影响着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其次,因为这些分部信息是为管理层的使用而产生的,所以为外部报告提供信息而增加的成本就相对较少。再次,实践已证明行业一词是主观的,而以现有的内部结构为基础的分部大大减少了主观性(SFAS131,1997)。分部的划分采用“管理法”,减少分部划分的主观性,降低报表分析人员的分析难度,是促进分部报告发展的较好途径。
其次,在分析分部报表时,还必须判定企业可报告分部的确定是否恰当。对于可报告分部的确定标准,国际上已达成共识,即:(1)其报告的收入,包括对外部客户的销售和分部间销售或转移,占所有报告经营分部内部和外部总收入的10%以上。(2)其报告的盈利或亏损的绝对额占下列两者绝对值较大的10%以上:所有盈利经营分部报告的总盈利;所有亏损经营分部报告的总亏损。(3)其资产占所有经营分部的总资产的10%以上。某一分部按上述标准递次检验,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作为可报告分部。为防止企业披露较少的分部,一般要求可报告分部的合并外部总收入应不低于企业合并总收入的75%,否则应增加可报告分部。尽管可报告分部的判定标准比较完善,但在确定可报告分部时,仍有不少企业因不愿披露经营亏损分部或资源占用较多而业绩不良的分部,避开上述判定标准,不作为可报告分部,而将其合并为“所有其他”类别中披露,这种做法,就会掩盖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令报表分析者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1997年我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首次披露分行业信息,确定行业分部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某行业的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则应按该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省去了盈利或亏损及资产两个判定标准,这会对分部信息披露产生重大遗漏,因为当一个分部的收入较少,而盈利较高或亏损较大时,或者新投入一个分部,占有大量的资产,而尚未形成较多的收入时,这些分部因为判定标准的不完善,就不能披露在信息使用者面前,而这些分部恰恰对信息使用者判别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方面是非常重要的。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可报告分部判定标准作了进一步修订,基本上与国际惯例相同。但对于第二个判定标准:“分部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的营业利润会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的营业亏损合计的10%或以上,”与国际惯例不同。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制度》中列示的判定标准不够准确,当一个企业盈利分部或亏损分部较少时,按照这一标准,很容易将并不重要的分部列为可报告分部,而一些相对重要的分部却无法单独披露。
可报告分部确定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报表使用者对企业分析的准确性。因此,分析者在分析时,应检查企业选择可报告分部的标准是否适当,以及在确定可报告分部时对这些标准的遵从程度。
第三,关注报告分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分部主要项目的确认与计且是否合理。关于分部报告的信息采用什么样的政策作为确认和计量的基础,目前国际上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分部信息的编制,应遵循与企业集团或母公司财务报表编制和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IAS14,1997)。这种选择的原因是分部信息主要是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从整体上理解企业,当分部信息与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采用一样的会计政策时,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更有依据的判断。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选择分部报告信息的会计政策时决定:对各个分部所报告的信息应采用与主要经营决策者为向分部分配资源和评估分部业绩所用的信息同样的计量基础,这就是计量分部信息的管理法(SFAS131,1997)。FASB认为按照合并层次使用的公认会计原则来编制分部信息是困难的,因为一些公认会计原则并没有打算在分部层次上运用,此外,也不存在向分部分配共同成本、共同使用资产、共同承担的负债以及针对分部间转移定价的公认会计原则。因此,他们认为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提供分部盈利性信息通常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