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2)
2017-08-28 05:37
导读:[(117-17)×33%] 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接受捐赠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总额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
[(117-17)×33%]
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接受捐赠的所得占应纳税所得总额50%及以上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各期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缴纳的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为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缴纳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例:若B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该取得捐赠的资产应交纳的所得税可以在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其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假设B公司2005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借:待转资产价值 400000(2000000÷5)
所得税 660000(2000000×3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92000(2000000×33% 400000×33%)
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268000 (4000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