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的思考(2)
2017-09-01 04:06
导读:四、内部控制的问题 《规范》第三章第八条提出“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货币资金、筹资、采购与付款、实物资产、成本费用、销售与收款、工程项
四、内部控制的问题 《规范》第三章第八条提出“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货币资金、筹资、采购与付款、实物资产、成本费用、销售与收款、工程项目、对外投资、担保等业务活动的控制”。其实,内部控制内容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指内部控制本身的内容,即本规范第二条所述的“内部控制是指为了保证……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措施和程序”中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具体包含的内容;二是指内部控制的客体或对象。显然本条款反映的是第二种理解。虽然这里反映的仅仅是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但对照本规范第二条内部控制的定义和第三条适用范围的解释,第八条内容尚不够完整。这一条款反映了对主要经济业务活动的控制,却没有反映对管理活动的控制,也没有反映对其他各类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各种行政、业务管理活动的控制,建议予以增补。
五、内部控制的方法问题 l、《规范》第十八条列示了内部控制的主要方法:组织控制、授权批准控制、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人员素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上述内容仍不够完整,建议加上文件记录控制和内部审计。因为,文件记录控制是有关内部控制的基础性控制,内部审计则是对内部控制进行的再控制,二者对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是必不可少的。 2.《规范》第十九条组织结构控制要求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划分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但此款没有涉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要使内部控制在公司企业中得到有效实施,应强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所以建议在本条中要予以明确。 3、《规范》第十九条考虑不相容职务分离问题时,在相关控制点还要注意直系亲属回避问题。
六、内部控制的检查问题 1、《规范》第二十八条指出“单位应当重视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此条中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不明确,可以进一步明确,并注重内部审计的作用。 2.《规范》第二十九条指出“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情况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单位内外部形成合力予以监督方能保证,尤其是外部的强制性监督。所以,我们认为本款所用“可以聘请”和“报告重大缺陷”的力度不够,建议改为“必须聘请”,以强制审计取代单位自愿要求的外部审计。同时,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还应当“对外”报告。
七、《规范》的完整性问题 从
法学意义上说,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后果的准则,是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规范应当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即反映违规的责任及处罚,但的《规范》却未提及这些内容,建议予以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