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会计主体界定和账户统一规划的探讨(2)
2017-09-01 06:12
导读:众所周知,政府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事务权力的机关,依法拥有行政权并履行相应的 公共管理 职能。政府为行使其职能,希望能够凭借着国家的公共权力
众所周知,政府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事务权力的机关,依法拥有行政权并履行相应的
公共管理职能。政府为行使其职能,希望能够凭借着国家的公共权力强制性地、无偿地向公民征收尽可能多的税收,以保证其财务资源的充足,从而保证其各项职能的顺利实现,以维护其统治地位;而对于政府财务资源的主要提供者公民来说,他们必然关心政府征收各项税收的合理性以及政府对各项税收收入的使用情况。而且他们总是希望能够在向政府交纳税金的同时尽可能多地享受到政府开支各项税收收入所带来的收益,总是希望政府能够将筹集到的各项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由此可见,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征税与交税关系便而然地转化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公民与政府之间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使得前者对后者的监督成为必然。而公民对政府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机制之一就是政府预算与制度。作为政府,必须根据经立法程序确定和批准的政府预算来组织各项资金的收与支;而作为公民,也必须根据经立法程序确定和批准的政府预算来交纳税收并监督政府的受托责任。对于政府来说,预算是一种表明受托责任的重要的文件,对其自身具有极强的约束力;而对于公民来说,政府预算则是其监督政府收支行为、落实政府受托责任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对其自身具有极强的保护性。
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决定了政府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的要求筹集资金,另一方面,还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的要求将各种不同来源的资金用于预算设定的用途,即保证各项财政资金的专款专用。为保证专款专用落实到位,政府必须以预算为基础,对不同来源和用途的财政资金即“基金”,分别设置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由此可见,“基金主体”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公民与政府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必然产物。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实际上,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中已初显“基金主体”的雏形。如,《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规定:“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资金调拨收入和财政周转金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专用基金支出、资金调拨支出和财政周转金支出等;结余包括预算结余、基金预算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各项结余必须分别核算,不得混淆。”但由于没有明确提出“基金主体”的概念,所以弱化了对预算的约束,增大了对政府的监督成本。因此,在构建新的政府会计模式过程中,我们应该以增强预算约束力为切入点,积极引进 “基金主体”这一概念,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类型进行合理界定。这不仅可以节约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社会监督成本,而且可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为进一步构建有效的政府治理结构奠定良好基础。
二、按照交易共性原则统一规划会计账户
按照“交易共性”来界定会计要素,进而按照会计要素来设计会计账户是建立政府会计模式的必然要求。所谓“交易共性”即以最多的共性界定交易类别。从会计的改革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会计账户是按照会计要素来组织的,而会计要素又是按照财务交易的共性来界定的。企业会计区分为六大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费用和利润。虽然作为会计实体的企业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例如有企业、商业企业、运输企业等等,但所有企业发生的财务交易与事项总是可以归结为六大会计要素相对应的某个类别上。只有按照“交易共性”来界定会计要素并设计会计账户,才能在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类别企业的会计核算。相反,如果按照组织类别的共同属性来设计会计账户,必然产生严重的信息鸿沟。这一点已经过实践的检验,即2001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取代了90年代的行业会计制度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从“交易共性”原则出发,政府会计的账户设置,首先应以交易类别为基础,而不是以组织类别为基础。也就是说,无论承担会计核算的是哪一类别的组织,都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账户对同质性的交易进行记录与会计处理。比如,对于支付工资,无论政府整体还是行政或事业单位,抑或是基本建设单位所采用的会计账户都应该是相同的,而不可能是由于组织的不同而使用的账户也不同。因为它们的共同属性都会对公共组织产生两个结果——支出的增加和预算资源的减少。为此在会计处理上就要对此予以相同的记录和确认,并将记录的结果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会计信息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