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预算会计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必要性(2)
2017-09-03 01:46
导读:二、政府预算会计向权责发生制演变的改革背景 现在西方各国,特别是已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的国家已掀起了对政府会计核算基础改革的
二、政府预算会计向权责发生制演变的改革背景 现在西方各国,特别是已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的国家已掀起了对政府会计核算基础改革的浪潮———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方向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产出为基础的预算编制改革。以产出为基础的预算编制代表了当今国际上政府预算改革的潮流,而权责发生制是实现产出预算的重要基础。它可以全面、真实和准确地反映政府的收支活动和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政府预算管理水平,增强预算透明度。但因为政府预算的权责发生制改革牵涉的很多,受到的争议也不小,因此仅仅有少数国家在政府预算上实现了权责发生制。 第二,政府执政的透明度越来越高。政府执政的透明度越来越高,而权责发生制下的政府财务报告能全面和透明地反映政府的资金运动。收付实现制下,政府会计报告信息不够完整,而权责发生制可以提供收入支出方面更全面、准确的信息,能够对政府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的反映,还可以使管理者清楚地了解财政成本以及其在时空上的变化。例如可以对目前已发生的负债但将来才产生支出的项目(如直接贷款,贷款担保等)进行成本核算。因此,超过一半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在政府财务报告上了权责发生制。 第三,政府决策质量和公共部门效率的改革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对的管理应当以提高决策质量和公共部门的效率为目标,改进政府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强调“绩效管理”。这就要求政府提供政府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评价计划和活动的效率水平。权责发生制能够为政府
行政管理模式的改革提供更为有用的会计信息。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在配比的原则下确定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成本”,可以鼓励竞争,有利于确定内部的收费式转移定价,同时由于这样一个“真实成本”的存在,在管理上就能以其“经营成果”衡量管理者的业绩,促使政府部门的管理从的注重现金的管理与控制向优化公共资源的配置转变。
三、政府预算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必要性 (一)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的需要 随着我国财政分权改革的深化,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财权分配不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约束弱化的背景下,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债务呈明显的增长态势。政府债务可划分为显性债务、隐性债务两种类型。的显性债务一般包括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借款、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款、拖欠工资、国有粮食亏损新老挂账、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除了明确的负债外,常表现为未支付的应付支出。中国的隐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担保债务,包括担保的外债、地方金融机构的呆坏账、保障资金缺口等等,在出现金融机构清算等情况时地方政府将承担资产损失。 在传统的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下,政府预算会计仅仅核算了部分显性债务,如已收到现金的各种借款本金,对于到期才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利息,由于在当期并未发生借款利息的现金支出,因而并未纳入政府预算会计的核算范畴。同时, 在传统的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下,政府预算会计对上述日趋严重的隐性债务,由于其并未在当期实际支付现金,因而在政府预算会计的核算体系中根本未加以考虑。 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除需建立的决策、预警和报告机制外,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必须将前述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核算清楚,为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政府预算会计的核算范畴。为了核算原来未纳入核算范畴的各种债务,现行政府预算会计的核算基础必须作相应的改革,即必须由收付实现制变革为权责发生制。
(二)国家税收监管的需要 众所周知,与传统预算会计的核算基础不同的是,企业会计的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因而在企业定期报送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表中必然反映应付国家的各项税金。但是,由于政府预算会计的传统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对于企业已纳税申报但因各种原因而未实际缴纳的应交税金,在政府预算会计的整个核算体系中均未加以记录和反映,从而造成在国家税收监管方面政府预算会计和企业会计的严重脱节,使得二者无法核对。 为加强国家税收监管,笔者认为:首先,在政府预算会计核算体系中有必要将各级政府的各种应征未征税金纳入核算范围;其次,对上述应征未征税金的征缴、减免甚至核销都应加以记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的有机协调,才能有效防止国家税收的越权减免甚至流失。 为实现上述目标,一个重要的改革措施仍然是要将政府预算会计的收付实现制变革为权责发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