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2)
2017-09-04 06:13
导读:1、定义不同。 旧准则定义债务重组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因此,任何修改某项债务条款均
1、定义不同。
旧准则定义债务重组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因此,任何修改某项债务条款均是在债务重组准则范围之内。
新准则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2、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新准则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于实质性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3、会计处理不同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按换出资产或清偿债务资本的账面金额计算;而债权人则按重组债权的账面金额作为受让资产或资本的入账价值。旧准则仅在债权人涉及受让多项非现金资产、股权时,使用公允价值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认各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换出或收到的资产或资本均使用公允价值计量。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将所有债务重组利得确认为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而不是反映在利润表上;债权人不会确认任何债务重组收益。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修改其他条件的,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或有应付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接受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对于修改其他条件的,如果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应收金额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确认重组损失,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4、披露不同。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披露信息的第2条“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和第4条“或有支出”;债权人应当披露信息的第4条“或有收益”。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将旧准则第2条改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第4条改为“或有应付金额”;债权人应当披露信息的第4条改为“或有应收金额”。
(二)新、旧准则的衔接
1、新、旧帐户的衔接。
准则修改前,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重组利得,使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帐户核算;重组损失,使用“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帐户核算;债权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只在收到债务人以低于债权的现金资产抵债和修改债务条件,重组债权帐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使用“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帐户核算。
准则修改后,核算债务重组损益的帐户为“ 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损失”和“ 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利得”, 债务重组损失,计入“ 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损失”帐户的借方,债务重组收益,计入“ 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利得”帐户的贷方。
2、相关会计处理的衔接
债务重组确认计量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但涉及的重组交易是一次性完成的,且过去交易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债务重组属于新准则体系执行之前已经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项,可豁免追溯调整,故不涉及追溯调整。在“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日”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将债务重组涉及的相关资产项目和资本公积余额直接结转,“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期末无余额,过渡日后发生的债务重组事项按照新准则确认与计量,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 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损失”和“ 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利得”帐户,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