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会计造假的深层思考(2)
2017-09-06 05:21
导读:3.打击力度不够,造假成本远远低于造假利润。,尽管我国《刑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的违
3.打击力度不够,造假成本远远低于造假利润。,尽管我国《刑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查处力度和打击力度不够等情况严重存在。有些虽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往往还停留在警告和罚款上。从行业的职业道德约束来看,其约束力和行业处罚力度也远远不够,致使违法收入远远大于违法成本,这无疑助长了一部分会计人员去冒险。
4.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在我国,部分单位的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不能实事求是、恪守会计职业道德,不能坚持依法办事,有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中饱私囊;有的会计人员为了追求金钱利益、个人享乐,经不起物质、权利和女色的诱惑,在道德观念上出现偏差、蜕化甚至沦丧;还有的会计人员对领导人伪造、篡改会计数据敢怒而不敢言,对会计工作缺乏信心,从而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另外,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还由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财务监督失控,内部管理混乱。如有些企业对财产物资缺乏严格控制,跑、冒、滴、漏现象严重,从而导致有账无物,有物无账。
三、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1.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我国现行法规来看,缺乏对会计信息具体的法律规定。如对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以及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人员法律责任如何认定、如何处罚等在法律上都是比较模糊的。诸如《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总会计师条例》、《会计基础规范》等法规制度还需要深层次完善,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强化会计监督;另外,还需进一步加快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建设,适时发布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制度,保障会计工作有法可依。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之后,还需要进一步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法规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最后,引入企业部门内外的监督机制,如车间财务会审制度、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随机抽查制度等,结合会计部门的内部稽核制度在企业内部形成立体防范体系;建立以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行政监督为主的外部监督体系,尤其是要积极推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监督制度,对企业会计报表实行经常的、独立的外部会计监督。通过建立起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为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和真实创造必要的条件。
2.运用信息技术,从源头治理会计造假行为。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加大投入,建立我国的电子网络票据系统。像管理增值税发票一样地管理所有的会计原始凭证,将所有涉税票证电子化。目前,税务部门正在推行的“金税工程”,就是利用电子网络技术,尽量减少增值税发票上的违法违纪行为,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应借鉴此经验发扬光大,逐步展开。首先,从普通发票入手,使发票填制电子化、网络化,便于财税机关稽核,保证发票的真实,收入、成本、费用记录可靠,从根本上杜绝假发票的蔓延;其次,利用财政网络使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电子化、网络化,防止虚假或不实的收据进入会计账表;第三,对于需要列报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的票据,除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外,可在规定的电子互联网上开具,便于财税机关稽查。这样,既保证了票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又堵塞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第四,尽早实现全国的会计电算化,并尽早实现会计数据电子化,会计报告电子化、网络化。为此,财税部门应尽快设置一套适合所有企事业单位需要的规范文本格式,包括:工资单、差旅费报销单、往来款项结算单等可能引起成本、费用虚假的自制原始凭证模板系统,保证原始凭证的合法、真实,从源头上治理会计造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