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3)
2017-09-07 02:04
导读:2.营业费用。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有广告费、宣传费和佣金支出等项目。会计上对这些项目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或者明确规定不得扣除,或者规定按限
2.营业费用。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有广告费、宣传费和佣金支出等项目。会计上对这些项目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或者明确规定不得扣除,或者规定按限定标准扣除。
3.管理费用。这方面的差异主要有业务招待费、保险费、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项目。会计上对这些项目均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或者规定扣除限额,或者强调必须有相关证明方可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4.财务费用。会计上一般按实际发生额列支,税法上通常只能按合理的标准并依据相关证明扣除。
(六)关于利润的差异
会计上的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税法上的会计利润一般指利润总额,而作为计税的利润则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与税法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异,除以上五个要素存在的差异外,尚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差异:
1.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指会计上作为利润要素在营业外支出中按实列支的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及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项目,这些项目在税法上或者明确不得扣除,或者规定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以捐赠支出为例,会计上按实际捐赠价值列作营业外支出,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规定,需要先区分货币捐赠与实物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直接捐赠与间接捐赠、限定比例内捐赠与限定比例外捐赠后,再确定是否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等流转税以及是否准予所得税前扣除及准予扣除的数额。
2.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指会计上已计入利润总额而按税法规定可以免予征税或不需征税的项目。主要有“三废”产品利润和国债利息等单项免税或不征税利润(收益)、其他单位分来不需征税的税后利润、所得税前追加扣除的开发费用,以及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等项目。这些项目按税法规定均可在会计利润中依法扣除后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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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择要地论述了现行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事实上实务中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的具体差异远不止这些。就差异的性质而论,任何一种差异不是为永久性差异就是时间性差异。这两类差异的存在,不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而且影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核算,深究起来还可能影响房产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的计算与确认,同时对会计核算必将产生较大的影响。这是当前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当十分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