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核算的地位问题探讨(2)
2017-09-07 02:55
导读:1、不按“包装物”核算的包装物,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上文所述的“视同原材料的‘包装物’”中的一部分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因其包装功能
1、不按“包装物”核算的包装物,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上文所述的“视同原材料的‘包装物’”中的一部分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因其包装功能不是太明显,故将其作为普通的“原材料”核算,与“包装物”脱离。
(2)上文所述“视同工具的‘包装物’”,这类包装物根据其价值不同分别进行核算,价值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归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而达不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那一类包装物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这一类包装物尽管从功能上符合包装物的定义,但因它们从经济性质上又与其他会计项目重叠,故也将它们从包装物范围中剥离。
2、作为“包装物”核算的包装物,又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作为产品一部分的包装物。如电视机生产中领用的纸包装盒,啤洒生产中使用的瓶或罐等。生产领用时,这些包装物与其他原材料一样从物质上形成产品的实体,从价值上转化为产品的制造成本。因此生产领用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生产成本
贷:包装物
材料成本差异(存货采用计划成本计价时,下同)
(2)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部分包装物一般作为企业促销的手段并给顾客提供方便的包装物。因此这类包装物的价值应转化为企业的一项“营业费用”来处理。销售领用时应做如下分录:
借:营业费用
贷:包装物
材料成本差异
(3)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这类包装物与上述包装物一样也是用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只是本包装物向客户单独“计价”收费,因此会计上等同材料销售处理,其形成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同时作为增值税的一个纳税项目核算其“销项税额”。因此,收到包装物款项时,应作如下分录: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包装物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包装物
材料成本差异
(4)出租出借的包装物。这一类包装物是以“租借”形式向客户提供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包装物,核算上也有别于以上(1)-(3)类包装物。 以出租方式的包装物的核算一般分为押金收取、收取租金、结转成本、退回押金几个环节,其中租金收入作为“ 其他业务收入”处理。以出借方式的包装物不发生收入,仅发生成本,而这种成本上也一般作为促销费用,以“营业费用”入账,其他核算环节与出租相同。出租出借方式的包装物的业务及分录以下表所示:
业务 分录
出租 出借
1、发出包装物并收取押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收取包装物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发生收入)
3、结转包装物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包装物
材料成本差异
(计划成本时) 借:营业费用
贷:包装物
材料成本差异
(计划成本时)
4、收回包装物并退回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综上所述,现行制度中真正作为会计上的“包装物”核算的仅有上表所述的四种情况,包装物很难从它的特性进行界定,也不能根据它的用途完全独立归类,因而导致了其定义与核算相脱节的矛盾情况,这一点是与其他存货,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等是不同的。
三、 包装物核算地位的重构
鉴于以上,可知包装物是兼具“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两种经济属性的经济资源,同时也是具有多种用途的复杂资产,再者现行定义的“包装物”与现行核算的“包装物”并不完全一致,后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我们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现行作为“包装物”核算的包装物即上文所述的四种类型的包装物也不外乎两类性质:一类作为原材料类型的包装物,包括生产领用的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和随同商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另一类作为低值易耗品类型的包装物,包括出租出借的包装物。因此,从性质上讲包装物的具体都可以被“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所涵盖,包装物仅以“包装功能”独立成为会计的一个项目的基础并不稳固,包装物的独立性地位存在挑战。因此笔者认为,现行会计制度应重组存货的分类,取消包装物的独立地位,根据其性质分别把它们归入“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项目核算,即可把包装物一级科目的身份下放为“原材料”或 “低值易耗品”的二级科目,这样可以简化存货的项目,同时也可以解决包装物在会计确认方面的一些。这一点,已在2004年财政部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得到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