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分离(2)
2017-09-09 05:18
导读:既然在大陆法系中,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相一致,我们又为什么要照搬英美法系的模式呢?事实上我国的会计规范也是作为法律来对待的,与大陆法系国家
既然在大陆法系中,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相一致,我们又为什么要照搬英美法系的模式呢?事实上我国的会计规范也是作为法律来对待的,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更相似,如果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也是与自己情况更为相似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惯例接轨,即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相一致。
(三)关于一些具体项目的处理
在清除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异之后,对于一些具体项目应该妥善处理。(1)对于发生的税法不允许列支的项目,不能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必须在留存收益中列支。属于这种类型的项目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非公益救济性的捐款;各项赞助支出。(2)对于超过税法列支标准的支出,在发生时可以与标准内的支出同样对待,但在年度末,必须将超标准部分转入留存收益中列支。属于这种情况的项目有: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支出;超标准计税工资;超标准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利息支出。
经过这两类调整后,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就一致了。
三、关于我国财务制度改革
(一)财务制度必须存在
分离论者在主张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相分离的同时,也主张取消财务制度。他们的理由是:会计利润有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来规范,应税利润由税法来规范,财务制度失去了用武之地,所以应该取消。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我国国情。从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来说,它解决的是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对于成本费用的具体开支项目及开支标准不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如果取消财务制度,则会计利润的也会失去根据。那么,能否将对具体开支项目及开支标准的规定寄希望于具体会计准则呢?我们认为,即使是具体会计准则,也只能是粗线条的,也不可能解决成本费用的具体开支项目及开支标准。因此,必须在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之外,对成本费用的开支项目及开支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这只能由财务制度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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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法来看,倒是可以在其实施细则之内对成本费用的开支项目及开支标准作出规定。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既然由现存的财务制度作出了这方面的规定,税法为什么要另起炉灶呢?所以,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财务制度是会计规范和税法统一的桥梁,不应该取消。
(二)财务制度必须改革
我们论证财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并不意味着现有财务制度就毫无弊端。相反,我们认为,现有财务制度必须找准自己的位置,避免与其他法规角色重复。因此,必须进行改革,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对这个问题作详细,仅指出几个必须改革的地方。(1)对于各项会计要素概念及其确认标准,财务制度不要涉及,以避免与会计规范的重复。(2)对于成本费用的具体开支项目及开支标准应该作出更详细的规定。要对成本的计算程序和也作出详细的规定。与此同时,会计规范和税法就不要涉及这类问题。(3)对于税后利润的分配,不能对所有的企业作出统一的规定,而必须区别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作出不同的规定。相应地,公司法对税后利润的分配不再涉及。(4)对于资金的筹集,财务制度不要涉及,以避免与公司法及其他法规的角度重复。
以上我们分析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分离论的错误,并且论证了财务制度存在和改革的必要性。也许会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迁就现状的保守思想。但是,要提醒决策者和会计界同仁注意的是,脱离中国实际的拿来主义在中国从来就不可能取得成功。中国革命是如此,中国会计改革也必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