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科学认识会计准则国际协调(2)
2017-09-14 02:38
导读: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出于意识形态与体制的惯性,政府依靠政府权威来创造准则执行的权威,并享有一般通用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因此制定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出于意识形态与体制的惯性,政府依靠政府权威来创造准则执行的权威,并享有一般通用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因此制定出来的准则侧重反映政府管理的需要,如基本会计准则指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这种模式固然有它权威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的优势;但它的薄弱之处也是明显的,即政府行为对会计准则市场信息的反馈具有时滞性。
此外,我国会计准则为“救火式”形势所驱动,这样制定者是反应性而不是预动性的。制定者的兴趣、专业水平及他们对准则最终使用者需要的理解程度限制他们能够准确把握准则在实践中的运用。结果,制定者的决策经常是倾向政治性而非经济性的。从结构上说,一个自下而上的使用者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将更有效地反映准则市场的信息和动态,因而比自上而下的制定者导向更具影响力和效用。
由此可见,中国会计准则在国际协调化过程中如何体现使用者导向是应予以重视的问题。从立项的提出开始就可以让广大会计人员公开讨论,考虑各方面意见后的草稿修正工作也应是一个多次反复的过程。尤其在征求意见阶段,应采取措施鼓励基层会计人员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百家争鸣”。然而现行准则在制定这个阶段“形式”重于“实质”,或演变成纯学术性的探讨,缺乏必要的反馈激励机制。结果,没有充分的意见而制定出来的准则难以达到高质量,推行时也会遇到不少问题。
三、准则国际协调化中的“特色”本质上是如何适应中国环境的
讨论一个国家会计的水平,不能简单、孤立地用先进或者落后来评价,只能判断是否与会计环境发展相适应。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表面上看来仅仅是技术操作问题,目标是使各国会计起向一致,但实际上还得受特定国家和环境因素的制约。可以合理推测,当这些因素在不同国别之间呈现出很大共性时,国与国之间的会计准则构造也应较为相似,反之,则很可能表现出明显差异。比如说同属发达国家的美国、德国和日本,其在、、体制和社会文化上各具特色,虽然它们在推动IAS协调发展上达成共识,但具体涉及自身利益时仍各持己见,因而各自的会计准则也各有千秋,不少学者已作过这方面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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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会计准则的“中国特色”,应该是在类似中国这样的会计环境下制定的会计准则所呈现的特点,这些特点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但并不意味着现在或将来的唯一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特色”是否适应现有的会计环境或已经变化发展的会计环境,需要不断地加以研究验证。,对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化中“中国特色”问题的讨论,一般多从正面论证这种“特色”是什么,为什么是必要的,但忽略了它可能还存在“不适应”会计环境的一面。而且,环境本身就是不断变化的,现在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地方,时过境迁是否依然还可以继续称为“中国特色”?比如说,有学者认为,政府在我国准则体系中扮演主要角色是“中国特色”,但对这种角色在准则的国际协调中起了什么作用,起了多大程度的作用,以及当这种角色变化时,比如作用淡化了,是否还要坚持这种“特色”等则探讨较少。
所以,我们在引进国际惯例时,不仅要考察其技术可行性,更要考察其产生的环境背景;不仅要重视准则在现有环境下的适应性,也要重视它的前瞻性,特别是日新月异的国际会计发展对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化可预见的,以及我国会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准则国际协调化可能提出的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