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联系和区别(2)
2017-09-15 03:38
导读:二、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区别 法务会计具有自己的独特个性,并以此区别于独立审计。从根本属性上看,法务会计是专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会计服务
二、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区别 法务会计具有自己的独特个性,并以此区别于独立审计。从根本属性上看,法务会计是专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会计服务,表现为法律服务性;而独立审计主要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鉴证会计报表,表现为社会服务性。此外,两者在目的、对象、立场、执业标准、职能、主体与业务报告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差异。 (一)目的与对象 法务会计的目的是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对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会事实发表专家意见,作为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律师等查清相关财会事实的证据。独立审计的目的在于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能够得到较为可靠的会计信息,从而减少由信息失真导致决策失误的可能性。目的不同,决定了两者的对象、立场、执业标准、职能、业务报告等方面的不同。 法务会计的对象与法律事项相联系,它是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以及体现这些经济活动信息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从法律的视野来看,法务会计的对象就是法律事项所涉及的待证财会事实。独立审计对象与被审计单位相联系,它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与其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作为提供这些经济活动信息载体的会计资料及其有关资料。可见,虽然从终极层面来看,两者的对象都属于经济活动,但一个归属于法律事项,另一个归属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存在巨大差异。当然,有时两者也可能发生交叉或重合。当法律事项表现为火灾事故、船舶碰撞等事件而需查证相关财会事实并量化财产损失时,法务会计的对象与审计对象几乎没有任何联系。 (二)立场与执业标准 法务会计是站在法律的立场来看待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会事实,它根据法律要求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作出分析判断,发表专家意见。独立审计则是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可见,两者的立场明显不同。 在执业标准方面,法务会计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诉讼法》、《证据规则》等实体法与程序法办事,并遵守相关的法务会计执业准则与道德规范。例如,美国对专门查核舞弊事件的注册舞弊检查师(法务会计的主要力量之一)就制定了相应的注册舞弊检查师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除注册舞弊检查师外,注册法务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其他专家学者等法务会计人员从事法务会计业务各国基本上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执业准则与道德规范。作为过渡,实务中一般是参照某些审计准则、管理咨询服务准则等执行业务。条件成熟时,仍应制定系统完善的法务会计执业准则与道德规范。 与此不同的是,独立审计应遵照独立审计准则、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等开展业务。 (三)职能与主体 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在于为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律师等处理法律事项服务,侧重于查证相关的财会事实,具体来说包括查证财会事实(技术职能)和保障法律实施(社会职能)两个方面。独立审计的主要职能是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进行经济决策服务,侧重于鉴证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揭错防弊只是其次要职能。 独立审计的主体是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机构及其人员,通常只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务会计的主体是为处理法律事项提供会计专业服务的会计专业人员,可以是注册会计师,也可以是财务咨询公司、资产评估公司、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专业人员。①在美国,凡具备注册会计师、注册法务会计师、注册舞弊审查师、注册破产与重组会计师资格之一的人,均可从事法务会计业务。不具备以上任何资格、如能证明其确有丰富的财务会计知识,同样能作为专家证人。可见,独立审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而法务会计仅强调专业性,因而其主体多种多样,具有广泛性。审计主体是法定的,非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审计业务,而法务会计主体一般并非法定,法律通常仅规定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资格条件,凡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知识或经验者均可以专家证人或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另外,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资格一般授予个人而不是单位,专家证人仅代表其本人发表专家意见,大陆法系国家相应的专家(通常称为鉴定人)资格则既授予单位,也授予个人,个人也能以其本人名义接受委托,提供专家意见。但是,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资格虽然同时授予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却只能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由其注册会计师具体执行,注册会计师不能以其本人名义承接业务。 (四)工作起点与推断方式 案件、纠纷或未决事项等法律事项的发生是法务会计的工作起点。法务会计根据处理法律事项的需要受指派或聘请调查、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并据此对事实真相进行推断,即发表对财会事实的推断性专家意见。独立审计的工作起点则是接受客户委托。独立审计师根据鉴证报表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抽样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了公认会计原则和相关财务会计法规发表公证性审计意见。 可见,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不仅工作的起点不同,而且其目标指向和得出结论的推断方式也不同。这里的关键是,法务会计是对财会事实真相的严密推断,理论上不允许有偏差或只允许极小偏差,更不能有与目标相反的,方向性误差;而独立审计是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进行抽样推断,其推断的目标实质上是公认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法规的遵循程度,而不是指向事实真相,并且自始至终都伴随着审计重要性的判断,换言之,审计推断中允许有非重大误差。 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发表意见的推断方式和要求的不同,再次提醒独立审计师在从事法务会计业务时必须十分注意两者在这方面的重大区别,以免造成工作失败。 (五)证据的取得与运用 法务会计以详细调查取证为原则,以抽样取证为例外。在通常情况下,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对涉及某一法律事项的所有财会资料及相关资料进行详细的专项检查与测试,以取得全面、准确的证据材料。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方可采用抽查法,如在因上市公司会计报表虚假而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由于只需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该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即可,故无需进行全面的详细审查。至于该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额,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量化。②现代独立审计以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实施符合性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等审计程序,抽样取得所需的审计证据,仅在少数情况下在实质性测试中进行详细审查。因此,两者的取证方法差异甚大。 与独立审计的另一重要区别在于,法务会计在调查取证时通常无需进行符合性测试。此外,在证据的运用上,如前所述,法务会计是用会计证据推断事实真相。③而独立审计是用审计证据推断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显然,两者推断的目标不同,并且证明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是前者远高于后者。最后,法务会计取得的证据材料,有些可以独立出来,交给当事人或其律师作为案件的诉讼证据,而审计证据一般不具有此种功能。④ (六)业务报告 法务会计应根据其取得的证据材料对相关财会事实发表专家意见,出具相应的业务报告——法务会计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委托事项、委托人、事由和目的、查证的范围和限制、遵循的执业规则、采用的方法和步骤、财会事实判断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等。报告应随附支持和解释财会事实判断的会计资料、照片、时间表、数据图表及其他证据材料。当然,未必每项服务都需要提供书面报告,如果需要,则应比较规范。应注意的是,法务会计报告不同于审计报告,更不是法律裁决书。因此,在报告中不能使用诸如贪污、挪用、偷税等法律上的定性词语,而只能使用转移、占用、损失、短少等会计术语,以确保报告的客观性。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独立审计师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应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最后,需说明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