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联系和区别(3)
2017-09-15 03:38
导读:注释: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生效)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
注释: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生效)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因此,今后我国的法务会计服务将以法务会计人员为责任主体,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②在我国,该损失金额的量化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③此与财务会计亦构成区别,财务会计是对会计事实的描述、分类和总结,而非对事实的推断。虽然在财务会计中存在一些估计判断,但这与法务会计的系统性事实推断的目的不同、性质相异。 ④不过,审计报告有时可作为诉讼证据,此时其也可构成法务会计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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