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若干思考(2)
2017-09-15 06:48
导读:折旧1000 贷:固定资产10000 (二)事业单位材料对外投资的核算 1.一般纳税人非自用材料对外投资的核算 现行《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一般纳税人)以材料对外投
折旧1000
贷:固定资产10000
(二)事业单位材料对外投资的核算
1.一般纳税人非自用材料对外投资的核算
现行《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一般纳税人)以材料对外投资时,按合同协议价记账。如果合同协议价与材料账面价(有销项税额的还应加上销项税额)有差异时,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下面我们通过举例加以说明:
设某事业单位(一般纳税人)将不需用的材料费1,000元对外投资,双方协议价为1,200元。按《制度》规定,应作如下处理:
(1)借:对外投资 1,200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4
贷:材料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2)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1,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1,000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对外投资”账户的借方余额1200元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账户的贷方余额996元之间不对等,不符合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这是由于材料对外投资按照含税价造成的。按现行税法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笔者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以材料对外投资,应按合同协议价(含增值税)借记“对外投资”,按材料实际价(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合同协议价与材料账面价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同时,按材料账面价与应交增值税合计数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这样,上例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销项税额=1200×17%=204(元)
(1)借:对外投资 1,404
贷: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204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200
(2)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1,204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1,204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入账,非自用材料则按不含税价入账。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应区别对待。
2.一般纳税人自用材料对外投资和小规模纳税人材料对外投资的核算
由于一般纳税人自用材料和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材料都是按含税价入账的,因此,一般纳税人以自用材料对外投资可以视同小规模纳税人以材料对外投资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无需核算销项税额),这样上例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应交增值税=1200×6%=72(元)
(1)借:对外投资 1272
贷: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2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200
(2)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1072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