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反倾销(3)
2017-09-17 02:15
导读:新的固定资产准则及时对此作了修改,准则第十条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而借款费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及时对此作了修改,准则第十条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而借款费用准则第六条的相应规定是:“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从而使得此类会计事项的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IASs)基本保持了一致。
四、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的特别规定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固定资产准则新增了弃置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弃置义务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如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设施的弃置等。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固定资产,尤其是资源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开发或购建时一般未将预计的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大多是通过摊销或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费用或损失等方式,在损益当中作了处理,或由政府进行补助,因而弃置费用并未由产品成本来负担。这一点,对于世贸组织成员国,站在国际市场上来看,确与惯例不符,还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偏低,从而使产品成本偏低,客观上为境外反倾销当局提供了口实,使我国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欧盟一度仅在个案中有条件地承认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因而不承认我国产品的成本资料,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常常陷于被动状态。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适时对此作了修改,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的金额较大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则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因不是所有企业都从2007年起开始执行新准则,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第七条及该准则应用指南的第一部分对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补充,指出:“企业在首次执行会计准则时,在预计首次执行日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时,应当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选择该项资产初始确认开始至首次执行日期间适用的折现率,以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加资产成本,据此计算确认应补提的资产折旧(或油气资产的折耗),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五、固定资产信息披露与反倾销应诉
会计信息贯穿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应诉的全过程,对倾销存在与否、对倾销幅度及损害幅度的确定、对倾销仲裁的措施选择等都能提供事实依据或数量依据。没有会计信息,反倾销和反倾销应诉就缺乏事实基础。系统和客观、真实的固定资产会计信息对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尤其是会计举证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新固定资产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准则在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包括: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固定资产会计信息包括国家产业政策、会计政策和产品成本等多方面的信息。新的固定资产准则在固定资产的分类、入账价值的确定、特别事项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等方面都做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实质性趋同,从而能使我国出口企业从总体上提高固定资产核算与信息披露水平,在反倾销应诉中,相应提高了固定资产会计信息的举证价值,从而有利于我方企业积极争取应诉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