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受赠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2)
2017-09-18 06:37
导读:2.对于受赠资产,符合抵扣条件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另外,甲企业支付的运杂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作为受
2.对于受赠资产,符合抵扣条件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另外,甲企业支付的运杂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作为受赠收入。
3.捐赠当年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所得税费用是按会计利润计算的,那么这部分捐赠所得的营业外收入包含在会计利润中,所以,当年的所得税费用应当包括捐赠所得应计的所得税。税法上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5年征税,那么,当年计入应纳税得额的只是1/5,所以,对于另外的4/5形成了暂时性差异,应当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8年甲企业会计处理:
受赠时:
借:固定资产 254000(200000 34000 20000)
周转材料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43360
银行存款 20000
2008年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应纳企业所得税=243360×1/5×25% 100000×25%=37168(元)递延所得税负债=243360×4/5×25%=48672(元)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858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7168
递延所得税负债 48672
以后四年,每年会计处理应当是: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10000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168(243360×1/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168(243360×1/5×25% 100000×25%)
新准则会计处理与税法保持了一致,会计处理也相对简化,改变了以往接受捐赠不确认收入的做法。但由此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企业受赠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企业每股收益水平,为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