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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受赠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2017-09-18 06:37
导读:会计论文毕业论文,企业受赠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受赠收入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对于企业接受的各种形式捐赠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接受捐赠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款项的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本条例第九条虽然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又明确: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接受捐赠,并非“日常活动”发生的经常性项目,而是“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界定的“利得”,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不适合收入的概念。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接收捐赠时,企业不再使用“待转资产价值”及“资本公积”等科目,而是采用“营业外收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科目。
  例如:2008年4月,甲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搅拌机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20万元,配套模具价款8000元,增值税税额分别为3.4万元和1360元。甲企业同时用银行存款支付搅拌机的运杂费为2万元。假设甲企业除受赠所得外其他的生产经营所得会计利润每年均为10万元,甲乙企业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甲企业在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地区范围之外)。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如下:
  1.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该捐赠较大,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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