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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视角透析我国出口企业应诉反倾销调查的(2)

2017-09-20 06:53
导读:3、认真并填写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应诉反倾销的关键是填答调查问卷,企业在收到反倾销应诉通知、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下,应该认真研究

3、认真并填写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应诉反倾销的关键是填答调查问卷,企业在收到反倾销应诉通知、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下,应该认真研究反倾销调查问卷。大多数国家的调查问卷包括以下基本:①反倾销涉诉企业的一般情况;②国内市场和第三国市场的销售情况;③向申诉国的销售情况;④生产要素情况。要求出口企业做到:提供的文件必须详实,准确和完整,提供的数据资料必须整洁、清晰、规范,提交的资料要有相关的证据,有说服力,同时提供的财务数据尽量体现产品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的市场化。
4、做好会计方面的抗辩陈述。会计抗辩陈述,一般是围绕调查问卷的内容和起诉方的指控进行的。根据以往的欧美反倾销调查案件来看,会计抗辩陈述可以重点放在以下带有共性的方面:①陈述我国涉诉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上是全部或基本上按市场法则运作的,在会计政策方面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会计做法,涉诉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是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建立的,公司会计报表经过了独立审计并有其通用性。②关于低价销售问题的抗辩,可以举证劳动力价格低廉、原材料便宜等成本优势,并陈述有关资料和数据。③在确定对控方产业是否有损害,应该从该产业的生产能量使用情形、产销状况、获利能力及会计政策使用情况等方面陈述,例证有关会计数据就倾销与损害间并无因果关系进行抗辩。④替代国问题的抗辩。如果起诉方一是欧盟的,所进行的会计抗辩陈述要突出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核算是按国际会计准则运作的,争取排除不利于我方的替代国制度的适用;如果起诉方是美国的,则提供那些能将美国“要素确认法”适用于我出口产品的材料及依据,提出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具体替代国的主张。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二)建立倾销裁定的模式
一般来说,调查机关计算倾销幅度的会计模型为:倾销幅度(DM)等于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EP)与正常价值(NV)之差,即DM=EP-NV。如反倾销税(AD)小于倾销幅度(DM)也就是说对被调查产品所征的反倾销税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反倾销税是可取的,这时反倾销税率(ADR)等于单位产品的反倾销税除以单位产品的出口价格,即ADR=AD/EP*100%,倾销幅度裁定的基本程序如下:
1、价格调整主要是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调整。母国市场净售价是正常价值确定的基础,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与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母国市场净售价等于总的销售价格减去折扣和回扣、运输费用、直接销售费用、信用成本和包装费用,这里并没有将间接销售费用从售价中减除。而出口交易主要有两种交易方式, 一种是出口价格(EP)交易,一种是出口结构价格(CEP)交易。一个EP销售通常被定义为宗出口商与独立进口商之间的正常交易,其销售条件在商品进口之前就己经达成一致。一宗CEP销售通常是指与出口商存在关联关系的进口商或者转售商在进口以后对独立购买人的销售,其销售条件通常是在进口之后达成一致的。EP和CEP在计算净价格过程中被不同对待。以EP销售为基础的净价计算仅仅从总售价中扣除折扣、回扣、运费。仍然反映在进口国净价中的销售费用和包装成本被加到母国市场的已经扣除了母国市场的销售和包装费用的净价,中间接销售费用在EP交易的倾销幅度计算中两边都不减除。在CEP交易中,两边都减除母国和进口国的运费、包装直接销售费用,间接销售费用从进口国价格中减除,也从母国市场价格中减除,但是减除额以进口国间接费用的数额为上限。用公式表示:在EP销售中,净价=总价-折扣-回扣-运费;在CEP销售中,净价=总价-折扣-回扣-运费-直接销售费用信用费用-进口国间接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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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其销售价格并不包括所有的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的销售价格,而是先对有关的产品进行正常交易关系检验和成本检验。正常交易关系检验是测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按照独立之间的交易进行定价和设定交易条件。检验是:将每个关联方的平均单位产品净售价除以同一产品销售给所有非关联方的平均净售价,计算出一个比率,如该比率小于99.5%,则所有对关联方的销售都将被排除在母国市场平均售价的计算之外。也就是说,正常价值中排除了那些以相对于非关联方而言较低的价格向关联方的销售,而未排除那些以相对于非关联方而言较高的价格向关联方的销售。而且正常贸易过程是一个正常价值概念,出口几个或结构出口价格在销售中不存在相应的规定。这些不对称的做法提高了比较国市场平均售价,也就提高了倾销幅度。而成本检验的目的是排除母国市场上那些低于全部生产成本的产品销售。成本检验是通过将母国市场净售价(母国市场净售价等于总的销售价格减去折扣和回扣、运输费用、直接销售费用、间接销售费用和包装费用)与全部生产成本进行比较,将那些少于80%的数量是以大于或等于全部生产成本来销售的产品排除在正常价值的计算之外。当低于成本的销售被排除之后,所有出口国市场上的销售将只与那些母国市场上价格最高的交易进行比较,这明显使得倾销幅度被抬高。在计算出两边市场上的净价,并排除母国市场销售中未通过正常交易条件检验和成本检验的交易后,要决定用什么产品来进行比较,这就是模式匹配。一般需要在相同产品之间进行比较,如缺少相同产品时,应使用最相似的产品进行价格比较。只要该产品是可获得产品中最为相似的产品,而且生产两种产品的可变成本差异不超过生产出口国国产品总成本的20%(产品差异检验),该产品就将被作为选中的母国产品用于价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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