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基础建设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2)
2017-09-21 06:17
导读:基于上述,笔者建议,将基本建设资金并入学校会计制度核算,在学校会计科目中增加“在建工程”和“待摊基建支出”科目,反映正在建设的基建项目价值,都
基于上述,笔者建议,将基本建设资金并入学校会计制度核算,在学校会计科目中增加“在建工程”和“待摊基建支出”科目,反映正在建设的基建项目价值,都属资产类总账科目,“在建工程”下设“工程支出”和“财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基建工程支出和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在建工程”与“固定基金”也是对应科目。取得基建贷款时,通过“借入款项”科目进行核算,支付基建工程款和贷款利息时,借记“待摊基建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固定基金”。基建工程完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将该工程支出和财务费用结转为固定资产,即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增加“在建工程”科目后,有关科目余额之间的对应关系应是“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固定基金”。“待摊基建支出”可在一定的年限内摊销转为“事业支出”,摊销额为学校每年财务预算的自筹基建项目中可用来偿还银行贷款的数额。将基建贷款资金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能够真实反映学校的负债,据此计算的偿债指标能够对学校的财务风险作出公允的评价,同时,正在建设的基建项目价值也体现在学校财务账目和会计报表中。
三、对学校基建征地费用会计核算通常做法的质疑
近几年,随着学校扩招速度持续加快,其原有校舍已难以满足教学要求,许多学校纷纷择址建设新校区。新校区的征地费用往往占学校扩建投资相当大的比例。对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对此,学校财务人员由于理解不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做法是将征地费用计入无形资产。其根据是,学校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其行为应该遵守国家、法规,会计核算应遵循《事业单位财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资产。另一种做法是把土地视为一项独立的资产,将征地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其根据是,征用的土地无论是支付的征地费用,还是拥有的使用期限,都远远超过了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其物质形态也符合相关要求。因而土地应与房屋、建筑物一样视为一项独立的固定资产。征地费用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法都是错误的。
首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未将土地作为一项资产独立列出。分析《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固定资产的规定可以看出,固定资产必须是事业单位拥有其所有权,同时具备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而学校所拥有的建设用地仅仅是一定期限内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因而不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其次,将征地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也是不准确的。虽然《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指明,土地使用权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等均为无形资产,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应计入“无形资产”科目。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同时又规定,征地费用应在“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并特别指出,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征地费用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两个制度结合起来看,《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是指用于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如实验用地等,学校扩建作为独立的建设项目,应该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将征地费用作为建设项目成本计入“待摊投资”科目。待工程竣工交付时,按交付使用的资产(如房屋、道路、室外地坪、广场等)实际用地面积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各项资产的价值结转交付使用资产,再由学校根据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书增加相应的“固定资产”。
笔者认为,正确的核算方式是,在支付征地拆迁费时,由基建财务作待摊投资账务处理,工程竣工后,按照单项工程所占土地面积分摊,交付使用资产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并履行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