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的协调(2)
2017-09-22 06:23
导读:二、改进建议 为便于有关各方能准确地掌握和利用信息进行决策,消除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的之间的以上差异,则既要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划分,又要完
二、改进建议 为便于有关各方能准确地掌握和利用信息进行决策,消除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的之间的以上差异,则既要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划分,又要完善会计科目的分类,实现二者的协调统一。 1.取消利润要素。理由如下:一是利润是广义收入与广义费用对比的结果,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实际上就是对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其数量可根据会计等式推算出来;二是利润其实质是所有者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净资产的所有权,净资产包含了实现的利润。所有者权益要素和利润要素之间在概念上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应划分为同级次的并列的会计要素,而且根据会计等式“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来,收入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费用能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而利润是收入与费用对比的结果,是从属于收入和费用的衍生物;三是国际会计准则也未单独设置利润要素,应与国际惯例协调。当然也有人提出我国不能取消利润要素,认为利润是我国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诚然,结合我国国情,将利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并非一定要保留利润会计要素。为兼顾国际惯例与国内实情,笔者认为利润可以作为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不应成为与所有者权益并列的会计要素,而应成为所有者权益要素下的一个会计核算项目。而且现行的会计科目表中有关利润项目(如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已归入在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中。通过改进两者才能达到统一,便于会计科目的使用和账户的记录,也并不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 2.重新定义收入要素。收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会计界一般认为广义的收入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等,而狭义的收入仅指营业收入。前已述及,《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收入要素所下定义,其内涵与外延不相符,建议将其定义为“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即收入要素中剔除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形成的对外投资收入,也不包括营业外收入,仅指营业收入。3.增设利得、损失要素。会计等式“收入-费用=利润”不严谨,由于我国会计要素中的收入、费用要素的均是狭义所指,收入中排除了利得,费用中排除了损失,而利润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该式左方仅指营业利润,而右方利润所指不明,会计要素之间本应存在的勾稽关系受到了破坏。更为严重的是,该会计要素体系无法为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一些广义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提供应有的理论依据。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因其他企业违约而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等。损失是与赚取营业收入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如企业违约而支付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对外捐赠等。。增设利得、损失要素,一则使会计等式更,即“收入 利得-费用-损失=利润(不是会计要素,是一指标)”,二则使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支出等会计科目的设置“名正言顺”。 4.取消成本类会计科目,将其并入资产类科目。企业生产成本是按一定产品来归集生产费用,产品成本项目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工资和制造费用,而这些生产费用在生产过程中改变了原来的物质形态,逐渐转变为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货资产。将“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成本类科目并入资产类科目,使资产要素和资产类会计科目相统一,有利于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充分发挥会计报表的作用,为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5.取消损益类会计科目,增设收入类、费用类、利得类、损失类会计科目。通过对会计要素的重新划分,我国会计要素可划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七大要素。为保证会计要素与会计科目的协调统一,应取消损益类会计科目,增设收入类、费用类、利得类、损失类会计科目,各要素相应的会计科目则分别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收入类、费用类、利得类和损失类七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