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项目会计核算模式的重构(3)
2017-09-23 04:32
导读:三、重构经营性项目会计核算模式的设想 将长期以来相对独立的基本建设财务,逐步纳入到企业财务之中,是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对经营性项目会计核算
三、重构经营性项目会计核算模式的设想
将长期以来相对独立的基本建设财务,逐步纳入到企业财务之中,是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对经营性项目会计核算模式的重构,必须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具体情况具体,慎重处理,而不宜简单地采用“一刀切”的处理。
1.实行法人责任制的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并轨核算方法。对于已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国有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不论是否依托现有企业投资建设,也不论是国有独资、国家控股或是其他所有制形式,应全面推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并轨的会计核算制度,由项目法人按企业运行机制全方位、全过程地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项目法人仍然可以委托其内部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专门负责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但是该二级单位不应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也不应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而是执行相应行业或统一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等式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对此有关部门应加快改革的进程,要前一段时间试行并轨核算所积累的经验和教训,进行相应的立法建制工作,以便对项目建设成本的构成和形成过程实施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准确界定项目的资本性支出,避免企业利用项目建设随意调节企业盈亏或建设成本现象的发生。
2.先立项、后立业的项目取消报账式的会计核算模式。由于我国基本建设投资体制尚未得到根本的改变,部分地方政府产业开发投资项目仍然实行先立项基本建设,后成立企业生声经营的运行方式。此类经营性项目一般具备了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条件,但在建设初期大多难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因此我们在呼吁尽快加速改革进程,避免继续沿用这种不规范运行方式的同时,可以考虑有保留地采用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方法,仍由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和会计实体,代理项目投资者(包括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按照企业化管理的政府投资机构或投资主体)就项目的建设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为此应改变传统的报账式的会计核算模式,按照会计主体原则和持续经营原则,参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重新制订《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思路为:(1)项目法人组建之前,建设单位不移交建成资产,取消每年年初的墓建资金冲转工作。(2)建设单位可以利用现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照章纳税。(3)项目法人正式成立时,建设单位应移交全部资产,原有会计核算体系整体过渡到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建设单位建制撤销。政府对项目建设的控制与监督,应采用与对国有企业的相同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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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项目比照非经营性项目组织会计核算。那些必须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的政策性亏损或微利项目,以及以前年度上马但现已停缓建的项目等,一般既不具备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条件,又难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此类特殊的经营性项目,应由国家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加以严格地甄别和控制。为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对新建项目可采用当今国际上通常使用的BOT方式,一种集建设(Built)、运营(Operate)、转让(Transfer)于一体的“交钥匙”的投资方式,交由专业的工程承包公司进行建设。不能采用这种方式的新建项目、必须依靠财政拨款维持的停缓建项目,由其建设单位比照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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