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研究与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2)
2017-09-24 02:26
导读:四、合作开发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支出 无论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国际会计准则,都还没有对此做出规定。而在合作开发的实务操作中,
四、合作开发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支出 无论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国际会计准则,都还没有对此做出规定。而在合作开发的实务操作中,国内许多企业是将对外的研究与开发支出作为长期投资处理,并未予以费用化处理。笔者认为,考虑到国内的现实情况,如果允许将对外的研究与开发支出作为长期投资处—901—理,一则将使以不同方式进行研究与开发的企业间失去报表信息的可比性,进而使那些较为大型、复杂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会计处理变得棘手;二则企业有可能将一些本是自行研究与开发的项目通过虚假合作的方式使其成本得以资本化,从而达到粉饰利润的效果、并且也规避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 因此,笔者建议,对于合作开发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如研发方将来需偿还本息,投入方应将其视为己方对外拥有的一项债权入账,而不能作为一项投资入帐;如果将来无需偿还,投入方应将其作为研究与开发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具体操作可按如下方式处理:1当合作协议要求研发方在将来还本付息的,投入方应将所投资金作为一项预付款挂账,待将来研发方偿还本息时于以冲销;2当合作协议不要求研发方偿还本息且投入资金只允许用于研究与开发领域时,投入方应将其作为研究与开发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3当合作协议规定是否偿还本息取决于研究与开发项目将来是否成功时,投入方应先将其所投入资金作为研究与开发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如果将来该项目失败且研发方有能力偿还本息的,应于其还本付息时冲回相应部分,未偿还部分仍然视作一种费用,不得调整;反之,应允许将其前期已经费用化的进行追溯调整,于以资本化,并对会计报表进行重新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