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计量及影响(2)
2017-09-25 01:03
导读:但是,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性房地产”,却有很大的争议,会计准则的实施细则和税法不做相应规定的时下,无法准确预测公司的反应,因为“公允
但是,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性房地产”,却有很大的争议,会计准则的实施细则和税法不做相应规定的时下,无法准确预测公司的反应,因为“公允价值”对于公司而言,有选择还是不选择的自由。以往,“投资性房地产”基本已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入账,每年提取折旧,因而其帐面净值显著低于公允价值,企业一旦改变记录方式,对于当期利润将产生巨大影响,但是,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何处置呢?以下方式可以探讨:
(1) 所得税纳税义务在当期。估计一般的企业不会选择采用这种方法,除非大股东想增发或套现,以拉高股价为主要目标。
(2)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在物业出售时,这符合国际惯例,但中国的税务制度很难支持。企业选择“公允价值”记账,不产生当期纳税义务,以后年度的减值,却减少当期收益,有避税之利, 如果税法的配套如此约定,企业选择“公允价值”的积极性会很高。
(3)允许企业在几年内分摊。但企业的行为不一样,很难配比,另外,投资性房产交易时,还产生土地增值税等其它税费,企业很难提前估计,后续年度的可比性将受影响,但企业选用新准则的积极性会比较高。从股东价值角度看,企业最好的方式是尽量取得税务递延好处,减少现金流出,那些不顾及长期营运价值而以炒作的态度调控会计信息的公司,反而应该引起投资人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