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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市场失灵与会计信息政府监管(2)

2017-09-26 06:50
导读:二、政府进行会计信息监管的必要性 基于会计信息的特点和会计市场本身的不完善,政府就有必要介入会计市场,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保证经济发展对会
  二、政府进行会计信息监管的必要性  基于会计信息的特点和会计市场本身的不完善,政府就有必要介入会计市场,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保证经济发展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1.针对会计信息的公共性所导致的供给不足,政府应通过强制性措施提高会计信息的供应量。因为会计信息的公共性,使许多企业从成本效益角度考虑,不愿提供详细的会计资料。,政府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比较重视,制定了许多有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和规章,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质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对于其他企业,监管的力度要小得多。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会计基础薄弱,账薄管理不严,会计人员本身素质较低,很难提供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基本会计信息,使外部相关单位无法通过会计资料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给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使税务部门无法根据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进行查账征收,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简易征税办法;使等部门很难正确判断这些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不仅影响金融部门的正常运行,也阻碍了企业融资的顺利开展。  只有政府介入会计市场,通过强制性措施,才能提高这些企业提供会计资料的积极性,也才能从宏观角度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起到调控作用。  2.针对信息的外在性和会计市场信息不对称,政府应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并使每一个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都能平等地获得所需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需求方层次不同、利益不同、需求也不相同,在利用会计资料时,很难保证有相应的判断信息质量的能力和手段,会计信息作为公共物品可能产生外部不。同时,由于会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就有可能造成信息使用者不能平等地获取会计信息。所以就必须有一个能够真正代表公共利益的主体来对会计市场进行监督,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消除会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这个主体只能是政府。政府介入会计市场进行监督,是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的一项必要措施。  三、政府进行会计监管的模式和手段  政府进行会计监管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监管,即政府专门设立机构对会计进行监管。二是间接监管,即政府通过监管注册会计师来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信息的监管。第一种监管模式不仅需要大量会计专业人士充实到政府部门,加重纳税人负担,而且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所以从监管效果和效率两方面考虑,我们应选用第二种监管模式, 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监管模式。  ,我国正形成一个由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管,注册会计师负责对各类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的全面的行业监督体系。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着职能不清、监督不到位的,使会计信息的公信力不高,着会计信息的使用和市场经济的健康,所以政府在会计监管过程中,应重点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会计执法,严肃责任。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师对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了承担审计任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这些法律责任主要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民事责任相对弱化。虽然在《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取证、司法程序等方面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还没有承担与其损害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尤其是注册会计师个人,几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法律责任相对弱化的状况下,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在实际工作中就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而放松职业警惕,甚至舞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所以政府和执法部门应加强会计监督,严格会计执法,对会计市场进行有针对性的清理整顿,净化会计市场。  2.完善会计准则,使其更具操作性,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从1992年开始的财务会计制度大变革,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和不断完善的要求,在已颁布的《财务通则》、《会计准则》这两个基本准则的基础上,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但在具体操作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善,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监督、指导还不到位,使很多企业不能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处理会计事务,甚至肆意扭曲会计信息。作为政府部门,应在充分考虑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的前提下,不断完善会计准则,并结合各类企业不同特点,进行相应的指导,提高企业会计核算的整体水平。  3.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目前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非常普遍地存在着设置几套账和账外账的情况,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不能很好地沟通,企业在向这些部门提供会计信息时,往往按自己的利益随意调整会计资料,而各政府部门只根据自己得到的资料对企业状况进行判断,不进行横向的对比和沟通,使企业在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上大打折扣,同时也使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严重影响。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各部门应加强会计信息的沟通,通过比较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发现并制止企业在提供会计信息时的随意性和舞弊行为。  4.在加大注册会计师个人民事责任的同时,逐步放开会计市场,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按照国际惯例,注册会计师对企业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是加强社会审计监督的必然选择,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可以极大程度上减少企业会计信息的错误和舞弊。但目前很多注册会计师对现有会计和审计准则的执行存在着疏忽和不力,甚至个别注册会计师帮助企业造假,严重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遏制这一现象的蔓延,我们应通过加大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成本,促使他们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同时还应逐步放开会计市场,吸引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到这一行业中来,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  5.规范会计市场,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1999年经过脱钩改制后,会计师事务所与原有行政机关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成为独立执行社会审计职能的中介机构。但经过几年的发展,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和某些政府部门又建立了利益关系。政府某些职能部门通过所谓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揽特定业务的方式,人为分割会计市场,划定“势力范围”,只承认自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暗中向会计师事务所收取业务收入20~30%的所谓“好处费”,严重干扰了会计市场的正常运行。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无法把精力集中在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提高上,也无法凭借其信誉和执业能力参与会计市场的正常竞争,而是不得不把大量精力用在走后门、拉关系上,以求成为这些部门的指定单位。政府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会计市场的监督,坚决杜绝这种扰乱市场正常运行的行为,为注册会计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6.强化对上市公司更换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我国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每年均在10%左右,变更的主要目的是出于“购买审计意见”的考虑。一些上市公司希望注册会计师按公司的意图出具审计报告,若不能照办就变更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实际工作中也确有一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屈从于上市公司。所以证券监管机构应该严格把关,对于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应同时听取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诉。若上市公司没有令人信服的变更理由,则不应批准其更换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增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独立性,全面提高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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