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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消息,今天上午,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卞中贪污、挪用巨额公款1案作出1审判决。贪污挪用公款两亿多元的被告人卞中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锋同时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8月至2002年12月间,卞中利用担任国家基金委综合计划局财务处出纳、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办理向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院校、科研单位拨款的工作中,多次将部分因故被退回款以重新拨出为名,分别采取伪造银行进帐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在单位平帐的手段,将公款共计人民币1262.37万元侵吞。
    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卞中利用担任国家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的职务便利,多次采取伪造银行对帐单、进帐单,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的手段,先后8次将公款共计人民币19993.3万元挪出,转入北京汇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女友柴某家人开办的东方旭阳公司帐内,用于上述两家公司的营利活动。为此,卞中收取汇人公司支付的利息款人民币8万元。
    1995年8月,卞中伙同当时担任国家基金委综合计划局财务处会计的吴锋(捕前系国家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副处长),利用2人任国家基金委综合计划局财务处会计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公款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并以委托贷款方式借给广州保税区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为此,卞中、吴锋收取广州银鸿公司支付的利息人民币294.5万元,其中吴锋分得赃款人民币1万元。1998年4月间,广州银鸿公司将该款返还国家基金委。案发后吴锋将1万元退出。
    吴锋于2001年1月至2003年1月,在担任国家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副处长,负责各类基金项目经费的拨款工作期间,因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卞中将国家基金委资金人民币1095.27万元贪污、将人民币19993.3万元挪用,造成国家基金委256万元人民币的重大经济损失。
    2003年2月,国家基金委财务局经费管理处1名出纳经核对银行对帐单与单位的计算机财务帐,出现2000余万元差额,发现2003年1月7日1笔用支票转出的2090万元帐目有疑问,经核对该支票已由卞中登记为作废支票,出纳要求卞中出示作废支票,卞中无法出示,当晚出纳将此情况向单位领导作了汇报。第2天,检察机关接到国家基金委举报后,将卞中抓获。2003年4月,吴锋主动找到单位领导谈话,并交待了与卞中共同将人民币1000万元公款存入中农信公司并获取200余万元利息的事实。
    案发后,卞中贪污、挪用的公款已经绝大部分被追回。其中,卞中贪污的1262.37万元公款中已追回赃款人民币999.43万余元,尚有人民币262.93万余元不能追回;卞中挪用的19993.3万元公款中,案发前已归还11693.6万元,案发后又追缴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39.7万余元,尚有160万元未归还。卞中非法所得290余万元未追缴。
    1中院认为,被告人卞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还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不退还。法院认为,被告人卞中所犯贪污罪罪行极其严重,应判处死刑,鉴于卞中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大部分赃款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1中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卞中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1中院认为,被告人吴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其在担任国家基金委经费管理处副处长期间,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院鉴于被告人吴锋在司法机关尚不掌握其伙同卞中私自挪用公款事实的情况下,能够主动找单位领导谈话,并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收取利息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从轻处罚。据此,1中院以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锋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