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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金融业的内在特征和变迁历程表明混业经营是其未来的发展趋势。通过分部信息披露、关联方交易披露和并表披露等披露方式,能够揭示混业金融企业不同部门、业务的收益和风险,规范内部关联交易,提升监管效率。
关键词:混业经营 分部信息披露 关联方交易披露 并表披露
金融业分业与混业经营孰优孰劣,1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混业经营可以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联系起来,有效整合各种金融资源,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使金融企业的收入来源更加广泛。分业经营则有利于监管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监管策略,隔离风险以减少其负面效应。因此历史、辨证地看,混业与分业都是属于特定历史阶段、特定地域范围的,两者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优劣之分,应区别不同时期和不同经济环境对待。
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现状与理论分析
(1)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现状
目前国际上混业经营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类是全能银行模式,即在金融企业内部设置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部门,进行混业经营,实行该经营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瑞士;另1类是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即在控股集团总公司之下设立若干个子(分)公司,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实行该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和日本。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我国中、外资金融企业之间的全面竞争即将开始,中资金融企业分业经营所造成的竞争劣势也将“浮出水面”。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金融市场完善程度与经营发展水平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国内目前还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在1定程度上实质性地突破了混业经营的限制,也标志着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进入1个新的发展时期。 大学排名
(2)金融业经营模式的理论分析
金融资源的配置过程就是金融产品、服务、组织形式的创新过程,金融体系特有的聚集、转移与分配资源,评价、管理和配置风险的功能决定了该行业经营模式的必然趋向。相对其他行业,金融资产具有较强的同质性、流动性,生产要素的边际替代率较高,加之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在资金融通、结算等方面存在天然联系,使得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在该行业更易出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与经济之间的结合日益紧密,经济、金融资源的配置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进1步相互融合,各金融行业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降低客户与风险的集中度,追求范围经济与规模经济成为摆在金融业面前的重要课题。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后,世界经济进入大发展时期,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丰富的金融产品使银行业资金来源大为减少;证券、保险市场的资金外供与直接融资的发展在1定程度上动摇了商业银行第1金融中介的地位。银行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客观上也要求冲破分业限制,开拓业务领域和丰富盈利来源,以拓展生存空间。
我国现行金融业经营模式虽然还是分业经营,但2001年6月,央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经获准后可代理证券、基金托管、财务咨询等业务;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非银行金融企业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混业经营预留了1定的法律空间。2003年国内数家商业银行获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海尔、新希望等集团也参股金融企业,产融结合的控股集团初具雏形。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金融制度的日益完善,混业经营将成为我国金融业在今后较长1段时期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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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分部报告的两种主流理论是“风险报酬法”和“管理法”。“风险报酬法”认为不同的业务和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报酬,应将风险和报酬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地区合并为1个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而将风险和报酬不同的业务和地区划分为不同的分部。“管理法”则强调高级决策人员出于资源配置目的而确定分部。鉴于理论与实务界对金融业务产品的分类已基本达成共识,且相关利益主体的关注主要集中于风险与报酬,笔者认为目前在混业经营金融企业中应采用“风险报酬法”划分分部。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进行分部信息披露时应注意:不论该行业的资产和收入是否达到1定比例,以行业作为首要划分标准,地区作为次要标准,划分行业的主要依据应为产业性质与组织形式;重点披露各分部之间、分部与集团整体之间收益、风险的对比,各分部资金、业务在企业整体中所占的比重;突出混业产品收益、风险和现金流等信息的披露。
(2)关联交易披露
金融业关联交易1般是指金融企业集团内实体之间直接或间接进行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支付性或非支付性的交易。集团内部各子公司在业务功能上相互独立,母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很可能会利用组织与信息优势发生关联交易。这些关联交易在提高整体管理效率、维护集团整体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两大负面效应:1是资金在集团内部无障碍流动的同时也传播了风险;2是各成员之间缺乏信息自律性隔离机制,容易引发内幕交易或信息泄漏,进而造成利益侵吞与非公平竞争。
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对金融企业关联交易进行了1定程度的规范,人民银行于2002年5月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4年9月颁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对商业银行关联方的定义、关联关系的识别和确认标准、关联交易规则、关联交易的报告、限制和禁止性法律条款做出1些规定。
防范关联交易负面效应的关键在于披露,实践中应着重披露以下内容:集团公司的资本结构、治理结构、管理结构及相关会计标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机构设置的情况;利益冲突部门相互之间的交易;为同1客户提供两种以上关联业务服务时平衡风险的策略及效果;表外关联交易;“防火墙”(包括法人防火墙、业务防火墙、资金防火墙)的设置模式与执行情况,风险过滤机制的效果;“中国墙”的控制程序与实际作用,信息过滤机制的效果;根据市场标准对关联交易进行折算的结果;集团内的资本、资产交易及资本金重复计算等问题;集团内相互提供担保、抵押、承诺、咨询等服务的情况。
(3)并表披露
分业监管机构无法及时地把握混业经营金融企业的整体状况,导致监管存在滞后性和片面性。但在混业监管暂时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主报告机构的并表披露(Consolidated Disclosures)就在完善并表监管机制(Consolidated Supervision Mechanism),避免监管重复与真空,实现由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并表监管指主监管机构(1般指金融机构的母国监管当局)对被监管单位的全部业务(包括所有行业、所有地域)进行的汇总性监管,它并不强调具体项目的逐项监控,而是着眼于整个集团风险和收益的识别、评价、监测与控制。相应地,并表披露也要从集团法人层面关注资本充足、清偿能力和风险集中度,由混业经营金融集团的主报告机构向主监管机构呈报。具体披露实践中应重点反映分业监管所无法掌握的被监管金融集团的整体清偿能力、整体资本充足情况、整体财务杠杆状况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金融创新情况。
参考文献:
1.曾康霖,虞群娥.辨证地看待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金融研究,2003
2.蔡奕.银行开展证券业务中的“两墙”机制建设.中国金融,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