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市场划分中的价格歧视与福利效应
2016-05-08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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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利用价格歧视理论对我国住房市场划分的福利效应进行了分析,得出在我国实行经济适用房政策时,必须准确地区分高低收入人群,避免高收入人群进入经济适用房市场,才能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改善的结论。 关键词:住房市场 经济实用房 价格歧视
住房是一种特殊商品,是现代社会居民生活中所必须的,因此其具有商品和
社会保障品的双重性质。作为商品属性,人们想拥有它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作为社会保障品属性,是指社会每一个成员都有获得基本居住的权利。因此,在我国取消福利分房后,根据不同的收入对象,国家对新增住宅划分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三个层次,分别面对高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和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对这些房屋实行不同的价格。中低收入家庭在我国所占比例达到80%以上,推行经济实用房政策是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是一项民心工程,但这项政策实施起来却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因此有人对我国住房市场的划分提出了质疑。下面利用价格歧视理论对我国住房市场划分的福利效应进行分析。
价格歧视理论
所谓价格歧视是指生产者对同一商品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索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格,而这些价格的差别并不反映成本的差别。根据价格歧视实行的方式不同,价格歧视可划分为完全价格歧视、数量价格歧视和买者价格歧视三种。
完全价格歧视也称一级价格歧视,指开发商对每一单位住房商品的销售价格等于买房者对该单位住房商品的最大支付意愿的方式。假定每个购房人对于每一种住房商品有一个他愿意支付的价格(评价)C。垄断的开发商通过定价p=c,以获取全部的消费者剩余。开发商实行完全价格歧视后,实现了利润的最大化,并且增加了社会总福利。其实质是价格差别化形式下销售量的最大化导致利润的最大化。该种方式在企业增加利润的同时增加了社会总福利,相对提高了低收入家庭的购买能力,促进了社会公平。虽然这种方式能实现开发商的利润最大化,也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在实际中确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它要求开发商能准确地知道每个消费家庭的需求曲线,而这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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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价格歧视亦称二级价格歧视,指开发商的销售价格依赖于买房人购买的数量,而与买房人的特征无关。买者价格歧视也称三级价格歧视,卖者通常根据买者的各种特征(如年龄、职业、收入等)把他们划分成不同的市场,不同市场对同一商品支付不同的价格。
我国目前住房供给市场的划分主要是根据居民的收入划分为高收入、中低收入人群和城镇最低收入人群。作为住房商品,从保证安全、舒适的角度出发建造,其建造成本是不同,如果不考虑土地成本的影响,不同市场价格的差异是由卖者的利润水平造成的。卖者的这种价格策略实质就是买者价格歧视。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代表这里所说的卖者就是政府,作为有限房地产资源,政府是作为垄断者存在。作为垄断者,政府除了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外(开发商是执行政策的代理人,政府应考虑其代理人的经济利益),还应该追求社会总福利的提高与公平。
买者价格歧视模型分析
在目前的住房市场上,只有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是满足消费者购买需求的,而廉租房是满足租赁市场需求的。为了分析简单,下面只考虑前两个市场的情况。
首先假定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市场,并且这两个市场很容易分割。
假定垄断者以c(q)的总成本生产某一种住房产品,其为每一个群体(不妨设有两个群体)制定不同的价格p
1、p
2,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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