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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外的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对于国外的做法我们应该借鉴在加以创造。对于进入法院系统的人员来说我们应该严格按照考试的办法进行。最好是大学学法律的人。因为只有进行法学熏陶的人员进入才能够担得
起这个重任。同时我们也应该严格限制通过司考的比例。只有这些通过的人才能进入法院和检察院。同时我们是否要求有没有多少从事律师的经历,我个人认为最好还是有。我们现在的现实是很多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是法官。
严格格按照我说的进入法院系统的人也不一定能够正确判案,正确的运用给予他自由裁量权的权力。那么它的界限到哪,我们怎么规定。法律规定可以,但是法律法规不可能规定的很全面,在说任何法律法规都需要人去执行。都需要人去解释,运用。这里我主要从内部去限制他的界限。第一法官必须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心。只有端正了态度他才能够正确办案子。第二法官在判案子的时候要讲良心。良心这个词语说起来好真的是做起来还真难,现今社会那个腐败分子在落马之前说我们要认认真真办事情才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可是他的所作所为完全不是那么回事情。第三、法官在审判案子的时候身临其境,假装自己就是被告自己怎么办。因为只有考虑自己的利益时候他们会更加积极。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从道德的角度去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界限是多方面的,可以从完善实体立法、规范程序、加强监督等方面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以达到法官审判的公正。在此,我们是从道德的角度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对法官的各人道德,社会道德,法官道德进行分析。
(一)个人道德
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人们对于法律也不像从前那样陌生。法院的案件一年比一年多。这对于法院的法官的要求就越来越高的。我觉得法官的个人道德越高那么他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越公正。在法治社会我觉得法官应该有如下个人道德,首先法官要有高尚的情操,要有一个正义的心。一个法官只有拥有正义的高尚情操他才能够正确的判案子。其次法官要有正确的价值观。在生活中不要攀比吃喝,当然享受是任何人都喜欢的。我觉得人活在世上这不是唯一的目的,享受知识我们人生价值的索取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要讲奉献。我们要明白人生真正价值在于对社会的贡献,而不是索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树立高尚的个人道德。也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官才会正确的判案。才会正确的运用法律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道德
法律的本质作用在于定争止纷、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考虑社会公德和公共道德,符合社会大众的道德心理,否则会出现社会公共道德的沦失。法官只有以社会道德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这样才能够正确的使用法律,才能够正确的使用法律赋予他们的自由裁量权。
我们现今的社会道德是以胡锦涛同志倡导的八荣八耻,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作为法官只有正确的理解八荣八耻的含义,才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从而正确的使用法律和运用法律。
(三)法官道德
大家都知道公务员必须遵循公务员的规则,学生遵守学生守则。那么法官作为特殊职业的人也必须遵守法官道德,我国《法官法》第 3 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法》第 7 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惜守职业道德;(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些义务都与法官职业道德有关。为此,要确保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公平正义,首先就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设置相应的道德规范,通过道德的制度化,制定相应的法官行为准则和道德准则。
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这就对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提出了更高道德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基本的下位要求,更应该站在道德的高度、责任的强度、社会的深度认真对待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不得利用法律的漏洞为了个人利益不正当的行使自由裁量权。一系列的法律道德规范和准则,形成了道德制度化体系,划定了法官自裁量权的道德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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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兴良主编。刑事司法研究——情节、判例、解释、裁量。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年版。
[2]屈学武。量刑自由裁量权述论。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42)。
[3]奎上平。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合理控制探析。人民司法。2002(3)。
[4]梁淑芳。略论限制量刑自由裁量权。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