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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道德审视

2013-05-03 18:17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道德审视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 要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由裁量权的

  摘 要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及现状和价值。第二部分主要介绍道德在我国的现状,同时也分析了为什么在我国会缺失。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相关国家如何规定的。第四部分就分析了怎么去借鉴国外的先进的做法。第五部分是我本文的重点,如何从道德去规制。

  关键词 自由裁量权 道德 法官道德

  一、自由裁量权的含义现状及价值

  (一)自由裁量全的含义

  法官自由裁量权“一词来源于西方法律文化。”自由裁量之渊源当追溯到英国衡平法时期,衡平法的出现第一次从词源意义上明确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法官自由裁量权亦指司法自由裁量,是指法官或法庭上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定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牛津法律大辞典》这样定义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的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合理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依据通说是在诉讼过程中,因法律对有关事项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了处理的原则,幅度范围,审理案件的法院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据自己的司法理念,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根据平等原则就有关事项进行合理权衡,裁量,并做出决定的审判权力。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修订后的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现行刑法, 与修订前1979 年刑法典及当时配套施行的单行刑事立法相比,在对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方面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尽管刑法在刑罚权的行使上已经作了多方面的限制,但在法条上仍给法官留下了较大的量刑空间,主要体现在:

  1.在罪与非罪的临界状态,决定案件性质的自由裁量权。刑法对某些构成犯罪情节、后果规定极为原则笼统,留给了法官对此类临界行为之性质自由裁量的决定权。

  2.决定从轻、减轻、从重、免除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刑法总则对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只作了极为原则的规定,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应适用的刑罚种类又较多,刑罚辐度也较大。

  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选择裁量权。我国的法律规定了法官是享有自由裁量权的。虽然规定了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没有正确适用这项权力。这与我们的规定的目标相左。从而不得不让我们深思怎么样去面对这种现象。让我深思的是通过提高道德这个角都去讨论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谈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及价值

  前面我已经讨论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和现状,现在谈谈它的必要性。

  第一,我觉得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实现个别正义的手段。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规则追求的是一般正义,它不涉及特定的人和事,但法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要把法律条文转化为法律实践,在裁量时要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要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要得到公正的处理,使每一个当事人都能获得正义。只有个案公正的实现才能使一般正义落到实处。法官应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仔细斟酌每个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心态、行为的性质手段、危害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犯罪后悔罪态度等诸多因素,经全面衡量才能作出符合该案的相对精确的裁量因为在一些个别案件按照法律不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才能

  实现个别正义。如广东著名的雷霆案。

  第二,它可以克服法典的不周延性,填补法律的漏洞。“立法者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或者由于立法者的疏忽等主观原因),通过文字表述的法律条文也是有限的,这决定了法律本身总会存在漏洞。

  第三,它可以克服法典的滞后性。由于社会在不断地发展然而法律在制定出来的时候留落后了,这样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才能跟上社会的发展。

  第四、消除法规范之间的茅盾,澄清歧义。由于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免不了会出现茅盾这就需要法官去理解从而更好的运用的法律。

  二、法官道德在我国的现状

  (一)法官道德在我国的现状

  在依法治国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的法官道德建设还是取得了较大的成就,我们还是制定了许多有关法官道德的规范例如《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等。同事也落实了放惩戒制度,也树立了有些优秀法官的典型,也培养了一批优秀法官的典型,规范了法官的行为。但是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事要找到我们的不足,我们现在还有司法腐敗分子,司法不公的问题。对于这种现状我们既要看到好的一面也要看到不足的一面,我们应该进行分析,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找出原因,才能采取相应的对策。

  (二)法官的德在现状的分析

  第一,我们一直受人治的影响,法治意识淡薄,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往往因人因事临时处置法官违法或违反道德规范,大量得不到追究或者从轻发落,法律规定刚性不足,执行不力,对违反司法的制裁不到位。

  第二,法官约束的机制不到位。由于我们法制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很粗陋,留下了一定的幅度和弹性空间,司法机关和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过大。

  第三,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的不合理。现在法院的法官大多没有学过法律,有的是部队里调过来的,他们更本不懂法律。让他们做法官怎么能确处理案件。

  第四,少数法官的自我约束能力差。有些法官面对贿赂不能够抵制而是深陷其中从而产生司法腐败现象。

  三、国外法官职业道德的相关规范

  (一)美国的法官职业道德,根据《美国法官行为准则》美国法官的职业道德或美国的法官行为准则包括一下内容;

  (1)法官应恪守司法机构的正直与独立。(2)法官应该公正。勤勉地履行其司法职责。(3)回避。(4)对法官业外活动的约束。

  (二)德国法官的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1)遵循《联邦德国基本法》和法律来行驶基本职权,尽我所之,依据所信来进行裁判,一视同仁,仅服务与整理与公正的事业。(2)独立性的保持。在本职工作内外,法官的行事应确保有关政治活动不会危及其独立性。(3)审议的保密。法官应对审议过程和投票的情况。即使在其任期结束也不例外。(4)名义法官的独立性和特殊义务,名义法官应与职业法官具有同等程度的独立性。(5)对法官业外活动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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