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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30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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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浏览,lw.nseac.com小编为你提供的一篇关于强化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问题的

 

    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确立了对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在法律程序上由公安机关执行、日常的监管帮教工作由矫正工作小组负责的工作模式。因此.明确矫正工作的性质.理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的工作关系,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程序及内容应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是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预防重新犯罪职能的前提。

  

  一、完善法律制度,夯实法律监督基础

  

  1.确立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由于现行法律中没有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的表述.因而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开展.主要依靠法律规格并不高的两高两部《通知》和司法部的若干规范性文件。社区矫正在法律层面缺乏应有的支撑.致使其在实际运作中难以脱离原有监外执行模式的窠臼。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己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纳入立法规划,立法机关可借此将社区矫正执行程序充实其中,使社区矫正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

  

  2.统一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实践证明。多元化的执行主体不但不利于行刑权的有效行使,而且造成了政出多门和执法的混乱.从而也影响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修改,重新配置行刑权。

  

  3.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要求。目前。法律上虽已确定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但仍有必要在法律中进一步细化。该方面的规定不但要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等进行界定,而且要细化和完善监督程序,设置被监督方的义务性规定,弥补以往法律监督过于疲软的不足,使其具备应有的约束力。

  

  二、建立一体化的行刑法律监督机制

  

  1.建立专门的监督力量.为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基本保障。应通过增加编制和检察机关内部调剂的方式来切实改变社区矫正监督力量匮乏的现状。基层检察机关至少应安排两名检察人员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监督,经费和物质保障问题也要提上议事日程并及时解决。同时,监所检察部门要注意挖掘内部潜力,提升监督效率.特别是要加强负责监禁执行和非监禁执行监督任务的人员之间的沟通联系.保证刑罚执行监督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2.密切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法院适用社区矫正活动的正确性.防止裁决不当:加强监所检察部门与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优化侦查资源配置,强化侦查能力.积极查办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3.整合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资源。当下级检察机关的正当监督行为遭遇强大行政阻力时,上级检察机关应以积极行动支持监督到位. 当监督结果事关社区矫正的顺利推进或影响社会公正时,检察机关还应当向同级别的党委政法委甚至立法机关寻求监督支持。

  

  4.畅通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

  

  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配合在一体化的行刑监督机制建设中尤为重要.建立和加强异地检察机关之间的联系刻不容缓。

  

  具体内容包括:裁决地检察机关要主动向社区矫正地检察机关通报社区矫正罪犯的有关信息;执行地检察机关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条件消失或有严重违法情况,需要外地主管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裁决地检察机关.由其监督当地主管机关及时作出收监决定. 以有效防止跨区域监外罪犯脱漏管等违法情况发生。

  

  三、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效力

  

  1.明确检察机关相应的知情权。由于社区矫正具有主体多元化、内容分散、范围广泛等特点,所以拓展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强化其知情功能十分有必要。应明确设立被监督机关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执法情况的义务。对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立检察机关随时介人制度。要实现检察监督的及时到位.就应建立检察机关的随时介入制度。法律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可以随时介入,有权要求被监督机关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检察或就被监督事项做出说明。被监督方必须予以配合。同时。对检察机关的介入应明确和细化有关程序。以防止权力滥用。

  

  3.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效力。赋予法律监督应有的强制力.是落实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应当规定:收到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并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机关通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出纠正意见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决定。通知下级检察机关和被纠正违法机关执行:对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既不执行也不提出异议的。要增设被监督机关的义务性规定。明确其法律责任。

  

  4.制定规范性文件。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应及时出台检察机关参与试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实现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人民检察院要借与同级政法机关联合制定规定的方式.明确和完善相关程序。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四、更新观念。丰富法律监督方法

  

  1.开展动态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构建社区矫正监督信息平台。建立社区矫正监督信息库,并力争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网,通过信息资源共享。拓宽监督视线 及时掌握本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要利用内部办案网络,及时流转和处理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确保检察监督及时跟进到位:另外,检察机关内部要逐步形成辐射全国的管理信息网络,并保证不断根据需要进行智能升级。以有效监督外地监狱、公安机关移送的五种人及时进入本地矫正的环节。

  

  2.向社会公开法律监督情况。检察机关应将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将法律监督工作情况通过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在媒体网络刊登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下,必将使监督的效应放大,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3.开展综合性监督。综合性监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一段时期的社区矫正活动(如裁决、交付、执行等1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析比对.找出其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然后向主管机关提出综合性监督意见.以纠正不正确执法行为的监督方式。采用综合性监督的模式应注重对问题原因的分析、规律的总结、机制的完善,有利于从整体上、制度上对执法活动进行规范。

  

  4.建立同步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应前移监督关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进而增强监督的效果。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应对以下工作实施同步监督:一是在公诉中,积极开展量刑建议,促使审判机关合理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二是及时审查刑事判决,重点把好量刑监督关,保证审判机关裁决非监禁刑的正当性;三是提前介入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认真审查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材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的发生。

  

  五、监督与扶持并举。推进社区矫正健康发展

  

  1.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评估。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主体,应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科学的评估。以避免推进过程中的主观盲目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组织评估时.应召集有关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共同进行.以确保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2.大力支持社区矫正活动的开展。

  

  首先,各地检察机关作为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活动,履行好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其次.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自身既了解法律规定又熟悉刑罚执行工作的特点,协助矫正机构对罪犯进行矫正,并为矫正组织及被矫正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再次,检察机关可以从法律监督者的角度出发,全面分析评估社区矫正活动开展情况,正确评价其效果.客观反映它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协反映呼吁,以引起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

  

  3.多部门协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目前,社区矫正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制定完善工作机制等方面需要公、检、法、司、民政、教育、劳动等众多单位的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因参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而具有的优势及长期行刑监督积累的经验,应在协助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积极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实际.积极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从思想观念上打消人民群众对这一行刑方式的担忧和顾虑,为社区矫正的开展营造有利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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