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坚守与发展(6)
2013-08-03 01:13
导读:方法 。于是,所谓人的抗辩和有效性的抗辩,无论哪个是可以排除的抗辩,对于前者因以票据债务的成立为前提的无因性、文义性而被排除,后者是在票
方法。于是,所谓人的抗辩和有效性的抗辩,无论哪个是可以排除的抗辩,对于前者因以票据债务的成立为前提的无因性、文义性而被排除,后者是在票据债务不存在的场合,作为适用权利外观理论票据债务被原始创设的反面而被排除,在这一点上,二者性格迥异。[52]日本学者福瀧博之也认为,日本的一部分学说以及德国的支配性见解是把具有相对效力的抗辩(广义的人的抗辩)分为①狭义的人的抗辩(基于票据外的特约的抗辩和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等)和②关于票据债务有效性的抗辩(交付欠缺等的抗辩、意思表示瑕疵的抗辩、非按票据记载支付的抗辩等)两组,前者以票据法第17条来限制,后者关于票据债无有效性的抗辩则是以权利外观理论来限制,即所谓新抗辩理论。[53]庄子良男先生则更是认为,作为票据理论的权利外观理论,在交付契约欠缺,而且应该仅限于在该场合适用,作为形式资格的权利外观理论和作为人的抗辩限制根据的权利外观理论,属于超越其本来恰当的领域适用该理论的情况。[54]
笔者同样反对票据法理论上作为对一般信赖给予保护思想的权利外观理论。因为,第一,票据法上,无论善意取得还是人的抗辩限制,都是已经制度化了的东西,没必要另外附加什么理论上的根据或条件,否则,它不过是一种无意义的同义反复。第二,权利外观理论作为善意取得和人的抗辩限制的根据本身能否成立也是有疑问的。比如,为什么同样具备权利外观的票据债权和民事债权会产生抗辩切断和抗辩同一性移转的不同法律效果呢?在票据常态移转的情况下,依有效的债务负担,票据权利成立后,其自身就已经从原因关系中抽象出来,而仅依票据记载为权利内容。基于存在票据外的合意或原因关系的瑕疵而产生的人的抗辩,当票据权利被转让时,既然票据外的关系并不被让与,人的抗辩就不应随票据债权而移转。因此,人的抗辩限制只能是票据债权无因性转让的结果,加之票据的文义性,共同构成了票据抗辩限制的根据。并且票据作成,形成的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出票人担保承兑、担保付款的责任也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无需依照权利外观或其他什么去推定,更无须到法律以外去寻找什么归责性。第三,对一般的信赖给予保护的权利外观理论,混淆了票据行为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也就是,一般情况下(票据常态移转)依如《日内瓦票据法》第16条、第17条那样的规定解决对票据流通的保护问题,特殊情况下(非常态移转),如欠缺交付,取得人的票据权利原本不能当然成立,此时才需要以权利外观理论的要件,确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成立,署名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对善意的取得人按外观负担票据责任。亦即权利外观一般只是例外地,而且是替代通常的构成要件产生效力。[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