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鉴定的启动权(2)
2013-08-04 01:16
导读: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上述司法解释也赋予了有关当事人可以就司法鉴定事项提出有关申请鉴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了如果犯罪嫌
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上述司法解释也赋予了有关当事人可以就司法鉴定事项提出有关申请鉴定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同时第159条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对此作了类似规定。尽管如此,我们要注意的是,有关申请鉴定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在侦查机关和法院。换言之,如果他们拒绝当事人的有关申请,当事人只能服从,而不能自行聘请鉴定人并要求法庭予以传唤作证,也不能向其他有关机构提出疑义或司法救济。这是一种带有浓烈纠问色彩的“强决定——弱申请”启动制,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那种主要由控辩双方决定鉴定事项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由司法官决定启动事项的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这种刑事鉴定启动制度,带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严重的后果,是直接导致“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还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因鉴定而相互扯皮,损害了司法鉴定应有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对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某些条件。具体而言,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是由于鉴定的提起及过程没有必要的监督或中立审查措施,容易导致在司法鉴定问题上的“暗箱操作”。尤其在侦查和提起公诉这两个刑事诉讼阶段,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由于刑事诉讼职能的差异,实际处于两边对立的状态。此时并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滥用权力的措施进行必要的监督。为此,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几乎完全取决于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这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显然极为不利,在侦查阶段或者提起公诉阶段他们没有权利对鉴定结论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二是“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容易出现错案、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检法机关可以在各自的诉讼阶段中,独立决定鉴定事项,委托鉴定人。这样,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对公安机关的相关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再行鉴定,在审判阶段,法院还可以“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同时,法律没有对“再行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相应条件作出规定,这极易导致上述鉴定的随意性,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容易形成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同时并存的现象,以至于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同时,被聘鉴定人的相对固定化,导致法官或检察官对这些“熟人”的鉴定结论偏昕偏信,从而影响对相关问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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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我国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和鉴定人委任权仍然被垄断在公检法三机关手里,当事人无权直接聘请自己所信任的鉴定人。这种具有纠问色彩的鉴定启动制度,显然与已经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无论是从立法精神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是不相符合的,转变观念,重新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启动机制已势在必行。
三、构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启动制之设想
对于应怎样分配司法鉴定启动决定权的问题,我国学者观点颇不一致。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决定权、委托权应当由法院统一行使;嘲第二种观点则主张赋予当事人更大的鉴定启动权,同时基于我国司法传统,不必剥夺人民法院及检察院的鉴定启动权,可以与当事人的鉴定启动权同时并存,但应处于辅助地位;第三种观点则主张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委托鉴定权,同时为了调查核实证据,法院也可以申请鉴定,但是,法院不能自鉴,自认。应当说,这些观点坚持了大陆法系司法官启动制的精神,并且汲取了当事人启动制的先进理念,有一定合理性。不过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结合我国文化传统、法治环境、刑事政策、司法资源等因素,从中国实际出发,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基调,结合职权主义并引入司法审查的综合式启动机制。这种启动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注重当事人的参与,注重诉讼程序上控辩双方的平等问题。从法理上讲,当事人作为案件纠纷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是最应该有权直接启动鉴定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同意,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
辩论。”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审抗辩机制实际上已经引入了我国诉讼制度之中。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
辩论权,使法庭
辩论得以真正展开,就要赋予当事人申请启动鉴定的权利,收集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为自己辩护。尤其是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司法鉴定救济的可能及途径,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控方具有相对平等的对抗权利。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尊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自由的自我决定权,已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共同选择。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享有的司法鉴定启动方面的权利的保护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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