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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转股市实施中的法律平衡(5)

2013-08-09 01:05
导读:AMC在不良债权的转移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和有关法律收购的不良债权,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故意压低转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损害银行利益

AMC在不良债权的转移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和有关法律收购的不良债权,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故意压低转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损害银行利益。保证不良债权评估过程中的信息真实,中介机构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与银行协议分担。债权转让过中的风险承担应该遵照民商法中有关风险的划分规定。AMC有自主处分所得债权的权利,比如追偿、重组、转股、上市等处置形式,但不能在此过程中损害银行的相关利益。银行与AMC之间各行其权,各尽其职,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市场平衡关系。

第三节 国有企业和AMC之间法律平衡的重构
在国有企业和AMC的关系方面,国有企业在接受债权转化的股权后,按照《公司法》等依法进行股份制改制(原为股份制企业增设新股权),应该以市场为导向,注重产品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外部权责明确,脱离国家行政控制。确立品牌竞争的观念,开拓市场,提高本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明确企业与股东关系,为股东的最大利益负责,而不是对主管部门负责。明确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银行以及企业于其他组织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积极履行义务,建立自身良好的市场信誉。
AMC方面,积极争取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尤其在股东决策、人事任免、资本运营与监督问题不能放松,争取转股公司能够在扭亏为盈的基础上,实现利润的进一步增长,同时积极履行作为股东的义务。促进企业在市场中的安全运营,不能随意抽逃资金,对AMC来说,不能强加给企业威胁企业正常发展的回购任务等。促进企业完善内部产品的换代升级,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才能保证所持股份的质量和竞争力,使所持股份增值。在AMC退出企业时,不仅能够保证企业良性发展,还可以为股权顺利转让准备条件。AMC 应该慎重选择股权的转让对象,确保自己退出以后,转股企业能够良性发展。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第四节 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国家之间法律平衡的重构
在AMC与国家、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得到平衡的同时,国家、转股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也应该积极重建三者之间的平衡,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以便在AMC退出市场以后实现健康、稳定、高效的三角平衡关系。
国家应该进一步放开对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行政干预,使之完全在经营方面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宏观上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进行平衡。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方面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权责明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厉炼,杜绝政府的输血扶阿斗行为。但同时,国家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卸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超额的社会负担,解决企业办社会的局面。完善市场竞争的法律环境,接受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和资源配置的必然规律,减少“扶持重点”、“劫富济贫”的非市场干预。抓紧制定《反垄断法》等规范市场的法律。国家作为各主体的投资人,做好自己的投资人的角色,运用法律进行规范就可以了。
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利用债转股的契机,重塑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权责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摆脱国家行政过度干预,自主决策。同时,不断完善两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分清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改变过却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的不良状况,防止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银行不良资产再生。积极配合AMC、国家在债转股中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形成相互支持、相互推动的同时又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并在市场化经营中不断摸索,提高中国经济的整体实力,为能在未来国内国际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做积极的准备。
在债转股过程中,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AMC之间实现权利义务上的平衡和良性运转,实现债转股两大目标的同时,为AMC退出以后,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的经济能够保持健康、稳定、高效等三角平衡关系做准备。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结 论

综上所述,债转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障碍,归结为一点就是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分别和AMC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失衡,国有企业、过有商业银行和国家之间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只有建立起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AMC之间法律平衡的同时,建立起国有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平衡关系,才能使债转股得到顺利的实施,实现预期目的。并且在AMC退出市场以后,实现中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此篇毕业论文的选题、资料准备、分析研究和思考撰写过程中,一直得到康锐老师的细心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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