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三)公司社会责任是依法规范企业行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公司是经济实体,作为现代最先进的企业形式,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这是其他的任何社会组织都无法比拟的。也正是基于这种独特的经济优势,公司的经营行为影响着市场经济的秩序,甚至决定着社会的进程。如果公司忽视社会责任,不依法经营,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其必将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从而给社会整体利益带来影响。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正是来源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力量以及由此产生的巨大的社会影响力。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有的企业不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为了一时的眼前利益不顾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有的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意识,在单纯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掠夺式开发资源,结果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这些现象都与企业没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有着直接的关系,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且公司本身也得不到长远的发展。因此,公司不仅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且要为创造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社会和资源环境而努力,这也是实现公司长远利益最大化的根本要求。 市场环境的改善、人民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的和谐、以及资源的可持续有效利用是一个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基础。为使公司经济力量有效发挥其正态效应,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使公司的经济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并促使社会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建议
借鉴SA8000的合理因素,制定国内、上海的相关标准,与国际接轨创造条件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一场浩浩荡荡的社会运动,以 SA8000(social Acountability)为首的各种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也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行。SA8000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的,其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工基本权益,目标是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公认的工作条件,确保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最终达到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由于SA8000重点保护劳工利益,因此,目前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服装、玩具、鞋类、家具、运动器材及日用五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都已遇到SA8000准的要求,给该类产品的出口带来一定的困难。
虽然目前不宜在国内推广SA8000,但是笔者认为,SA8000为目前世界较有影响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其内容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普遍适用性,其在国际范围内的推广也必将进一步地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据悉,国际标准组织 (ISO)也将成立专门的CSR委员会,将企业社会责任正式纳入企业标准化范畴。因此,我们仍然要认真研究SA8000的合理成分,尤其是借鉴其保护劳工利益的科学标准,提出中国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基本要素,积极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尽快制定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技术规范,半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的依据。作为上海,也可以借鉴SA8000的合理内容,制定出地方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地方率先推行,从而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和能力,规范企业行为,努力为其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创造条件。
(二)建立披露信息机制,树立企业形象,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压力促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美国著名法官布兰狄西有一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社会公开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起到最大的监督和制约功能。目前对于我国大多数公司来说,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公司的财务状况。但是,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财务指标已经不是衡量企业状况和未来的唯一指标。笔者建议:为了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应该将社会信息公开机制引入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向社会传达相关信息:如公司的债务情况、企业内员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投诉状况、环境污染状况、社区关系状况等等。这样的社会公开机制之所以能够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就在于它能止恶扬善,驱邪扶正,唤醒全社会的公司社会责任意识。通过信息披露机制,使那些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得到赞扬和传颂,打响公司及其商品的知名度,从而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地发展装大相反,使那些利欲熏心、怠于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得到曝光、社会道德谴责和法律上的制裁,使其降低乃至丧失市场竞争力,逐渐退出市场,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来自于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信息披露机制的健全对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责任投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这样可以更好引入公众舆论压力和政府监督因素。高度的道德伦理准则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它会在日常运作和长期合作中为公司赢得声誉和信赖。公司能够切实感受到自觉分担社会责任的好处,各项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制度,也才能找到恰当的传导机制。
(三)加大处罚力度,并重在处罚个人
2004年2月到3月,川化公司违规技改并试生产,将氨氮含量超标数十倍的废水直接排入沱江,导致沱江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内江、资阳等沿江城市近百万群众饮水中断达26天,直接经济损失约3亿元,需5年时间才能恢复事故前水平。事后,川化集团被四川省政府罚款 1100万元,用于渔业损赔偿。我们不禁要发问,企业污染的最终受害者是谁?以1100万元的罚款来补偿3亿元事件损失的作法,能否杜绝问题的再次发生吗?在利润面前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哪里?营利性是企业的本质属性,追求利润最大化始终是企业的目标。如果一个企业怠于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成本支出远远低于其所收到的利润,该企业一定不会去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维持和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要究。如果企业没有履行其相应的法律义务,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我们目前的制度设计往往是在事故发生以后,直接追究公司责任,对公司进行罚款,而造成事故的相关决策者和责任人却往往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公司受到处罚,损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而真正的肇事者却依然逍遥法外,损害公司利益、怠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依然没有得到制约,真正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就难以建立。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怠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制约,使真正损害公司和社会利益的蛀虫得到应有的惩罚。